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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行政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单位负责公开;行政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