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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0668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04日
标      题: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汪政办发〔2021〕34 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5日
索  引 号: /2021-0668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04日
标      题: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汪政办发〔2021〕34 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5日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汪政办发〔2021〕34 号

各有关部门:

   《2021年汪清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4日



  2021年汪清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监测〔202199)及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监测〔202199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坚持“保护为主,逐步改善”原则,以引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紧密配合、分工协作,按照地方自查和国家抽查相结合的考察方式,积极组织完成任务。

   二、考核内容

   “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与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较“十三五”期间有所调整,调整后考核内容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及工作组织情况指标。

   (一)生态保护修复指标:重点突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两山基地)创建、自然保护地改革、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

   (二)环境污染防治指标: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重点突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保护与治理等。

   (三)绿色协调发展指标:重点突出产业发展三线一单制度落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绿色低碳碳排放。包括产业结构优化、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入等方面。

   (四)城乡人居环境指标:重点突出乡村振兴战略,城乡人居环境一体化整治,城乡环境污水、垃圾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安全等。包括农村环境整治、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方面。

   (五)工作组织情况指标:重点突出县域工作组织、以及各类数据资料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包括党政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自查报告等方面。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部门

   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为贯彻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有关规划和文件所制定的规划、政策、制度等材料,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负责提供2021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以及提供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提供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以及2021年、2020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

   县政府办公室:县党委政府领导全县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县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保障工作经费

   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负责2021年环境状况指标(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达标率、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地表水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等指标)的考核及变化情况说明,环境统计数据证明材料,污染减排、生态创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环境整治(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提供上级下达的县域年度 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文件,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等)、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环境监管能力情况,提供执法监管相关资料,起草考核工作方案、考核自查报告,协调汇总和材料上报及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全力保障工作经费,负责提供2021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提供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经费数据、民生保障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生态支出、环境保护支出、考核监测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情况,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证明材料。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项目)代码、名称、项目类别、建设起始时间(年/月)、建设周期(月)、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入、总投入中转移支付资金投入、总投入中其他渠道资金投入、工程生态效益、目前进展情况、证明材料、经纬度、照片等 负责2021年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经纬度、总投入、中央转移支付投入、从其他渠道争取资金投入、工程生态效益、目前进展情况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2020年水田面积、旱地面积、与上年度相比水田、旱地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耕地指标证明材料,耕地面积、播种面积、化肥施用量、农药施用量等指标。提供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

   县林业局(虎豹公园管理处):负责2020年林地覆盖率、林地面积(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与上年度相比林地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林地指标证明材料,受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国家虎豹公园等)代码、名称、类型、级别、面积、设立时间、照片等情况说明,负责2020年草地覆盖率、草地面积(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与上年度相比草地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分析,草地指标证明材料。

   县水利局:负责2020年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水面、滩涂湿地面积、沼泽地面积,与上年度相比水域湿地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水域湿地指标证明材料,土壤侵蚀(或水土流失)面积等指标的考核及情况说明,各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负责2021年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城污水生活污水处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证明材料,城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建设、验收与运行等相关证明材料,城饮用水水源地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2021年县级政府编制并实施生态保护修复规划;2021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局、农业农村局:负责2020年县域国土面积、水田、旱地、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地、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与上年度相比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分析,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标证明材料,沙地、盐碱地、裸地、裸岩面积,未利用地与上年度相比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状况(代码、名称、类型、级别、面积、设立时间、照片等)。

   县统计局、气象局、工业和信息化:负责提供2020年土地总面积、乡镇数量、行政村数量、县域总人口数、城镇总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单位GDP能耗、万元GDP耗水量、化肥施用量、农药施用量、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耕地面积、播种面积、水土流失面积、荒漠化面积、荒漠化治理面积等指标,提供污染源企业停产证明

   四、时间安排

   (一)2021年118日前,各有关部门向汪清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数据材料。

   (二)20211110日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数据,编制自查报告,并将自查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启动迎接国省两级检查考核工作。

   ()2021年12月前,接受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对我县现场核查。

   (四)2022年3月31日前,接受国家对我县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结合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实际,决定对汪清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人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不断提高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二)落实责任,保证质量。各部门要根据各自承担的考核指标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实地调查和现场勘查工作。收集的所有资料数据要详细审查,及时向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要对各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缜密审核并做好衔接,确保上报材料顺利过关。


  附件:1.汪清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2021年汪清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



附件1

  汪清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窦庆国 县委书记

  副组长:金光龙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闫之春 县政府副县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兼)

      沈长阔 县政协副主席、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

      胡国龙 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    

      张钦德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崔立民 县财政局局长

      崔 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姜洪波 县林业局局长

      于乐发 县水利局局长

      袁立中 县统计局局长

      范玉鑫 县气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胡国龙兼任。联系电话0433-8814255



附件2

  2021年汪清县国家重点

  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

    汪清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包括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监测,根据不同要素的特征,制定监测方案如下。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断面。

  小汪清断面。

    2.监测指标。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与时间。

  按月监测,在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

    4.监测质量控制。

  地表水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对象。

  明月沟水库。

    2.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 项。

    3.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监测质量控制

    5.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汪清县环境监测站。

    2.监测指标。

  空气自动站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8h)和颗粒物(PM2.5)5项指标。

    3.监测频次。

  按照每日监测,每月至少监测27次。

    4.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污染源监测

    1.监测对象。

    汪清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汪清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汪清分公司,汪清县龙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汪清东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2.监测指标。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汪清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

    4.监测质量控制。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五、农村监测

    1.监测村庄。

  天桥岭镇天山村,东光镇小汪清村,百草沟镇西城村。

    2.监测指标。

  饮用水、环境空气质量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

    4.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主办: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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