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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240136197854/2022-0433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标      题: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汪清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汪政办发〔2021〕4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24240136197854/2022-0433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标      题: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汪清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汪政办发〔2021〕4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6日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汪清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汪政办发〔2021〕40号

 

汪清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吉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吉民发〔2007〕6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汪清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汪清县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医疗补助。

第四条  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具体按照《吉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其他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1.在乡复员军人按100%的比例给予医疗补助,全年累计补助费用封顶线为8000元。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补助。全年累计补助费用封顶线为8000元。

第六条  其他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1.在乡复员军人门诊医疗费用累计500元以上按80%的比例给予医疗补助。全年累计补助费用封顶线为1200元。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累计500元以上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补助。全年累计补助费用封顶线为1200元。

第七条  每年为优抚对象发放不低于300元的药品补助。

第八条  经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可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乡镇(街道)确认后,适当给予救助。

第九条  本细则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3-883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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