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汪政办发〔2023〕10号
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驻汪中、省、州直单位:
《关于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关于促进全县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工作要求,进一步提振我县房地产市场信心,加快房地产业复苏,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印发《关于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通知》(延州政办发〔2023〕5号)要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缓解房地产企业压力
(一)采取一次性或分期缴纳方式收缴土地出让金,采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剩余尾款分两次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
(二)对使用地下空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出让价格按照延边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评估收取。
(三)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或者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可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银行保函代替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
(四)受疫情影响拖延工期,导致商品房不能按期交付的,倡导合同双方协商顺延房屋交付时间,由行管部门引导合同双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规定,补充好逾期交付责任条款,并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协商确定的交付时间履约。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
二、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银行出具的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保函额度不超过监管资金余额的30%。
(六)对3年市场信誉好、无投诉上访等情形的开发企业,可放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行管部门根据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标准不低于10%。
(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不动产初始登记之前,可按照不低于监管额度5%的标准调整资金监管留存额度。上述资金要用于项目建设,确保预售楼盘如期交付。
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县住建局、县政数局
三、优化公积金贷款条件
(八)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九)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再提高10万元。
(十)对符合我县引进人才标准且在县内购房的,在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受账户余额和倍数的限制。
(十一)优化二手房贷款申请流程,既可以先过户再申请贷款,也可以先申请贷款后过户。
(十二)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十三)对使用商业贷款在县内购买家庭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为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可以申请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县公积金、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四、支持居民刚性、改善性住房需求
(十四)积极落实银行个人贷款利率调整政策,建立并实行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期内,全州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时,下调首套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10个基准点。商业贷款首套个人住房首付比例下调至20%,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下调至30%。
(十五)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为居民家庭提供较优惠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十六)简化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建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县域银行金融机构要支持并配合开展对已抵押存量房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即“带押过户”),符合条件的实现同步完成抵押存量房过户、受让人抵押权新设、转让人原抵押权注销、转移或变更等多个事项,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
(十七)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十八)支持各类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洽,组织商品房集中批量购买活动。批量购买的商品房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坚决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切实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
(十九)对上一年度纳税贡献排行前三名的企业正式员工,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在汪清县城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劳动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和税务局认定证明等,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对具有汪清县户籍,且符合在2020年1月1日起生育第二胎或2021年9月28日起生育第三胎政策的家庭,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在汪清县城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给予二胎家庭1万元,三胎家庭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对通过“招才引智”政策引进的人才,且在汪清工作满6个月的,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在汪清县城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凭《劳动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购房交款票据、学历证明和组织部人才办认定证明等,按照硕士研究生2万元、本科生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补贴标准由县政府另行确定。
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以及同一家庭同时符合二胎、三胎补贴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叠加、不重复原则申请购房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县工信局(金融办)、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五、落实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政策
(二十)加大力度推进土地增减挂钩项目,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二十一)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起,在36个月内按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六、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十二)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新局面。坚持小户型、低租金的原则,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能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和外来务工等群体住房困难。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金融办)、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七、防范房地产风险
(二十三)落实商品房网签备案制度,防范一房多售等违规交易行为。引导理性消费,提高投资风险防范意识,防范以房养老等非法集资行为。积极争取“保交楼”政策支持,化解房地产风险。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二十四)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规销售、捂盘惜售、虚假宣传等侵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房地产市场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监局、县政数局
九、加大房地产政策宣传力度
(二十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开办专栏、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积极、客观宣传房地产政策及市场形势,合理引导预期,增强消费信心,树立梯度消费理念,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住建局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