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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240136197854/2023-0426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2日
标      题: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汪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汪政办发〔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24240136197854/2023-04265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12日
标      题: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汪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汪政办发〔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3日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汪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汪政办发〔2023〕11号


各有关部门

  《加快汪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19届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加快汪清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42号)文件规定,省政府就推进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我县未列入改革灌区试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结合20162020年全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情况,提出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计划《关于印发吉林省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1〕22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改革范围原则上覆盖中国水利统计年鉴公布的全部有效灌溉面积,我县灌区列入改革范围。

为贯彻落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我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实现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现就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和供水计量设施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协同推进改革,促进农业节水。

坚持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坚持多方联动。以政府为主导,发改、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密切合作,发挥价格调整、资金整合、行业指导等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县水资源禀赋、水利工程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尊重农民意愿,科学选定符合我县实际的改革模式。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 ”的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实施斗渠口计量收费,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配套供水计量设施。

新建、改扩建灌区工程要将计量设施建设作为工程建设内容之一同步建设;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现有灌区工程,要尽快编制量测水设施配套改造方案,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抓紧配套建设。要紧密结合灌区供水管理实际需求,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建设适宜的供水计量设施,提高供水计量的透明度和精准度。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仪器设备要先进、适用、计量准确、使用方便,并考虑灌区运行管护能力。

(二)加快完善灌排工程体系。

以本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加快灌区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配套改造建设,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撑。

(三)建立农业水权制度。

1.科学制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县水利局要把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着力点,合理制定农业灌溉用水定额。

2.开展农业水权确权登记。县水利局要严格取水许可管理,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科学确定用水总量,按照现有灌溉面积、实际取水量和用水定额重新核定取水量,办理取水许可证,明确灌区取水权。

3.明晰农业用水户初始水权。以我县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科学核定农业用水总量。结合灌区实际,以促进节水和满足用水户正常用水需求为前提,合理确定灌区灌溉用水定额,逐步把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保障农业用水户的用水权益。

(四)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我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总体规划和水利现代化规划为依据,加快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筹措,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建立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加强项目资金整合,加大财政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支持力度,重点向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灌区倾斜。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积极推进供水管理信息化、自动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和供水服务能力,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加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力度,通过合理定编、科学设岗、节能降耗、细化管理等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并逐步推行成本公开。加强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水利工程水费要实行水价、水量、水费 “三公开 ”制度,其使用和管理要按照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五)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集成发展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和水稻控制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利用率。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六)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落实末级渠系经营和管护主体。

积极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培育、引导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发展。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灌区内土地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七)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鼓励具备条件的灌区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原则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2.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合理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

3.探索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用水户节水,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加价幅度,原则上按照《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执行。

4.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为促进灌区管理单位节水,按照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3〕304号)要求,在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根据确权后的农业水权和用水定额,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八)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对象为灌区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农民承受能力,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2.建立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意识和积极性。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在积极争取国家各项资金政策的同时,要统筹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

三、实施步骤

(一)配套完善灌区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2021—2025年)。

结合全县水利现代化建设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各项涉农、涉水资金,加快灌区工程配套改造,完善灌排体系,健全供水计量设施,逐步实现斗渠口计量收费,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硬件条件。

(二)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21—2025年)。

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深入开展灌区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公益性人员经费和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推进和引导灌区内土地适度集中经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落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明确时间表和分步实施计划,细化年度改革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定期总结改革经验,具备条件的要适时予以推广。

(二)明确部门责任。

发改、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共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定期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改革进展情况。

1.县发改局、县水利局要合理制定改革实施区域农业水价调整计划,按照有关部署要求,对我县各灌区开展改革实施区域农业水价调整计划,加快开展我县农业供水成本监审工作,按照成本监审结果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将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调整至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在改革实施灌区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按要求进行公示,提高水费计收工作的透明度,督促灌区管理单位实行计量供水收费。

2.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要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套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抓紧改造,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工程条件。要加快完善灌排工程体系,本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以本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加大力度推进农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扩建农田水利工程要统一标准,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的需要。

3.县水利局要建立健全农业水权制度,明确灌溉用水户用水权益,切实加强农业水权和用水定额管理。根据省级分配总量控制指标,将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保障农业用水户的用水权益。

4.县财政局要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具体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程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逐步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三)认真落实改革任务。

灌区管理单位要抢抓机遇,积极投身改革,主动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改革方案编制工作,改革方案批复后,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建设和改革任务。乡镇政府和村社等农村基层组织要全力支持和配合改革,做好群众动员、协调等工作,积极参与改革方案制定、改革措施落实、改革效果评价等过程,共同推动改革工作有效开展,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政策落实、落地,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及灌区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通过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组织村民学习等方式加强对用水农户的宣传,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主办: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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