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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240136197854/2021-0429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4日
标      题: 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汪清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汪政发〔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24240136197854/2021-0429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4日
标      题: 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汪清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汪政发〔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汪清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汪政发〔2021〕17号

 

县纪委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汪清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19届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汪清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汪清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脱贫县延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根据《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吉林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1〕613号),参照《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吉财脱贫办〔2019〕9号)和《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吉财脱贫办〔2019〕10号)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管理是指将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统筹整合后分配、使用、评价、监督的全过程,以便明确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责任主体、绩效评价标准等。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统领,以主导产业、优势区域为重点,全面提高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组织领导、稳定政策措施、强化支持重点,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创新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式,逐步形成涉农资金项目科学、安排规范、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使用管理机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资金范围

第四条 整合资金范围: 

(一)中央、省级财政年度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中央资金16项,省级资金10项)。

(二)针对上述中央、省级下达的财政涉农资金由州级、县本级安排的相应配套资金及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的结余结转资金。

各年度实际整合资金范围以县政府当年制定的《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资金范围为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要求

第五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健全防止返贫机制,积极应对疾病、自然灾害等影响,密切关注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低保户,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制定针对边缘户不发生新的贫困的政策措施,精准扶持,及早防范,防止规模性返贫现象的发生。

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在发展特色产业的同时,兼顾水、电、路、网、田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以及其他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同时整合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中央十一部委研究制定的“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六条 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在选择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群众基础好,贫困人口认可度高的产业项目,有条件的可安排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低保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整合资金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八条 县财政局在接到上级下达的可整合资金指标文件(含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指标)后,及时将资金指标文件书面告知原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原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整合政策,结合部门实际,提出合理、合规、科学的整合反馈意见,并于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书面形式告知县财政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将视为同意整合使用。

第九条 县乡村振兴局在接到县财政局提供的整合资金额度后,从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顺序选取项目,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文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项目建设计划文件后,对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上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和绩效目标批复。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在接到资金指标文件(含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指标)和绩效目标批复后,应立即办理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等前期手续(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指标,应明示付款时间为新预算年度开始后)。

第十二条 整合方案(年初方案)应于3月31日前向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整合方案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一次,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完善后,整合方案(调整方案)应于8月31日前向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资金,在另行编制补充方案,避免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任务出现资金缺口,补充方案应于10月31日前向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印发并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不得扩大或缩减项目计划范围和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要调整的,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应向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达项目变更计划。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做好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严格落实公开要求,要建立举报问题及处理台账。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对已完工项目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原则上,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应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报账材料完整、具备拨付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整合资金实行乡镇级(部门)报账制,严禁在经管站报账或核算资金。县财政局在下达整合资金指标文件同时,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其他支付方式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指标,至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再将资金予以拨付或下达)。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或下达后,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吉财脱贫办〔2019〕9号)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增加业务人员配备,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同时完善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承担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进度。力争当年项目当年竣工、当年验收、当年达效、资金当年拨付。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要紧密合作,定期调度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项目进展及资金拨付情况,并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加强整合资金结转结余管理。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定期调度整合资金项目建设及资金支出进度,实时掌握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如存在年度内无法按计划推进实施的项目,由资金使用单位或部门及时上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以领导小组正式文件为准),县财政局将资金收回,县乡村振兴局按照收回资金额度在项目库中选取急需实施的项目,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重新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加强整合资金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整合资金项目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和待摊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是指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水土保持评价、监理费、工程审计等费用。行业部门要对社会各类咨询机构收费进行指导,在保证服务质量的情况下,最大化降低成本,具体取费标准参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

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建设的整合资金项目,项目成本纳入整合资金支出范围,列入项目投资计划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并纳入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方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要求,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可控制在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内。当年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安排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用质保到期年度资金安排。当年无法拨付的质量保证金,收回至同级财政并安排到其他急需资金的项目,质量保证金用相应年度资金安排。县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要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统计记录,将相应年度应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提前列入相应年度项目计划和财政中长期规划,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在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收支预算前,将年度质量保证金支出需求及时报送到相关部门,以便县乡村振兴局办做好相应年度项目计划,县财政局将其列入年度收支预算。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整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坚持做到客观公正、让群众满意,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将作为项目安排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对整合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包括资金投入、资金安排、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成效等,评价内容重点针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方面。

第二十四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对整合资金项目进度和支付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加强整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防资金闲置。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及时掌握和分析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落实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纪检、审计局要加强对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规范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对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县纪检、审计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整合资金的;

(二)对应当下拨的整合资金截留、挪用或滞留的;

(三)擅自改变用途、调整支出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四)疏于管理,导致整合资金管理混乱或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它违反整合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行业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州的相关规定执行。 

 

  

主办: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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