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第三轮规划实施成效
(一)矿产资源勘查取得一定成果。在第三轮规划期间累计投入地质勘查资金2600万元,提交地质勘查储量报告6份。新增矿产资源量:铁矿石49.2万吨、金170千克、石墨 246.3万吨、方解石135.1万吨、石灰石906.7万吨、大理岩1513.7万吨。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效果显著。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以来,完成7个矿山的恢复治理,使用资金3581.8万元;恢复治理面积230.15公顷。
(三)矿政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进一步加强;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开展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和矿业权信息公示监督检查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矿产资源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矿产资源勘查现状。截至2020年底,汪清县共有探矿权6个(专栏3),其中金属矿产3个(金3个)、非金属 矿产3个(石灰岩1个、大理岩1个、铝土1个)。
勘查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项目5个,占探矿权数量的83%,普查项目1个,占探矿权数量的17 %。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截至2020年底,全县有各类矿山21个。按规模类型划分,大型矿山11个、中型矿山2个、小型矿山8个,大中型矿山比例为62%;按开采方式划分,露天开采矿山12个、地下开采矿山9个;按开采矿种划分,油页岩1个、铁矿2个、铜矿1个、金矿4个、石墨1个、水泥用灰岩2个、水泥用大理岩1个、建筑用安山岩2个、建筑用花岗岩1个、建筑用闪长岩3个、建筑用凝灰岩2个、水泥配料用板岩1个。
2020年全县矿山从业人员1544人,年矿石产量293.04万吨,矿业总产值0.59亿元,矿业利润总额674.45万元。矿业产值居前的矿种依次为水泥用灰岩、水泥用大理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闪长岩等。其中水泥用灰岩产值4778.92万元,占矿业总值81.42%,水泥用大理岩产值761.84万元,占矿业总值12.97%,建筑用凝灰岩产值260万元,占矿业总值4.42%,建筑用闪长岩产值70万元,占矿业总值1.19%。
(三)矿区生态保护现状。截至2020年底,已完成矿区治理恢复面积1495.36公顷; 其中,土地复垦430.2368公顷。共计治理恢复矿山12个,累计投入恢复治理资金5856.8万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受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设立的影响,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空间十分有限,铁、铜、金等战略性矿产虽具有较为优越的成矿地质背景,但由于处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内而无法开展新的地质找矿工作。矿山企业对建设绿色矿山的重要意义意识淡薄,升级改造积极性不高,导致全县无一家矿山建成绿色矿山,矿业绿色发展亟待加强。矿政管理理念较为保守,矿业发展活力仍显不足,现代化矿业市场体系有待完善。
第三节 形势与要求
一、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汪清县处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方向调整,矿业结构优化、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的关键阶段。矿业结构性改革成为当前紧迫的战略任务,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成为我县矿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但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日益趋紧,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设立导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十分有限,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影响,使我县在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矿业高质量发展、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等方面面临着严峻挑战。
二、规划要求
根据当前矿业发展形势,规划期内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继续坚持统筹谋划、科学布局,正确引导矿业稳步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矿区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矿区生态保护和矿业绿色发展,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鼓励科技创新,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合理转变。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以生态优先为主线,推进矿业绿色发展。统筹安排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工作,加大对地热、铅锌、金及多金属等勘查开发力度,提高建筑用石料等优势矿产的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为加快推进汪清县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资源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根据不同地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结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际情况,依托优势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推动规模以上矿山企业发展,引导和支持生产要素聚集,提高矿业产业集中度。
(二)坚持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统一。加强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加强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推进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实现资源科学开发、有序开发和综合开发。
(三)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业的要求,发展绿色矿业经济,采取切实措施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将“谁污染谁担责、谁受益谁补偿、谁环保谁获益”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四)坚持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宏观调控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机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总量的调控,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实现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一)矿业经济发展目标。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有所增强,矿产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到2025年全县矿业产值力争达到1亿元。
(二)矿产资源勘查目标。加大对地热、金及多金属矿产等勘查力度,力争发现可供开采矿产地,提高资源保障和供给能力。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有效控制全县矿山总量,到2025年全县矿山总数控制在22个以内,其中建筑用石料矿山控制在11个以内。
(四)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目标。矿山规模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到2025年全县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65%。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发挥绿色矿山典型示范作用,新建、扩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生产矿区生态环境得以有效保护,闭坑矿山全部按规定完成闭坑后的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任务。

二、2035年展望目标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更加合理,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面实现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发,进一步转变利用方式,提质增效,加强科技研发、高效利用,实现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实现“环境友好型矿业”格局。全面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现代化,形成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矿产资源管理新局面。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围绕汪清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以成矿地质条件为基础,综合考虑开采技术条件、区位条件、交通情况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拓展新型清洁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新领域。以主要成矿区带为重点,合理布局,积极引导,加大对战略矿产勘查开发力度,推进绿色矿业,为汪清县经济结构性调整及战略转型服务。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落实延边州规划关于勘查开发区域布局,加强对地热、铅锌、金及多金属等矿产资源的找矿力度。根据汪清县区域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潜力和勘查开发利用现状,重点开采水泥用大理岩及建筑用石料等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第二节 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一、建筑用石料集中开采区
根据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分布区域、已有采矿权设置情况、矿山开采现状及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布局,县本级在北夹皮沟地区设置1个建筑用石料集中开采区(专栏7)。根据本辖区内的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分布情况、交通运输条件、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工业产业布局、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矿产资源需求因素,在建筑用石料集中开采区外符合规划准入要求的可新设建筑用石料开采规划区块。
专栏7 汪清县建筑用石料集中开采区规划表

建筑用石料集中开采区管理措施。区内采矿权投放总量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指标,新建、扩建矿山要严格按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准入要求建设。鼓励边生产边治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积极推进建筑用石料集中开采区建设,优先向规范化、规模化砂石生产项目供矿,形成以建筑用石料开采为主体,机制砂为辅的生产一体化资源保障体系,为汪清县城镇化建设提供稳定的资源供给。
二、勘查规划区块
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的合理布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宏观调控,科学指导探矿权设置,根据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等找矿信息、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等,划定勘查规划区块3个(专栏8)。其中,落实省勘查规划区块1个(金及多金属勘查规划区块1个),勘查面积29.08平方千米;落实州勘查规划区块2个(地热勘查规划区块1个,铅、锌、多金属勘查规划区块1个),勘查面积9.06平方千米


勘查规划区块管理措施。合理安排探矿权投放总量和投放时序,为保证勘查信息完整性,并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开发布局要求,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
三、开采规划区块
(一)开采规划区块设置。规划期内,本级划定4个开采规划区块(专栏9)。

(二)开采规划区块管理措施。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开采项目。已设探矿权符合探转采要求的,视为符合规划。
第四章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结合汪清县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水泥用大理岩、建筑用石料矿产实行开采总量调控(专栏10)。支持符合条件的矿山适时恢复生产,鼓励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对生态环境破坏性小的矿产开发利用。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确定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在延边州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导下,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发挥优势矿产资源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确定汪清县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专栏11)。

(二)矿山规模结构。以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现状为基础,以全面提升竞争力为目标,以政策引导为手段,综合考虑产业布局,调整大、中、小型矿山比例结构。以建筑用石料矿山为重点,培育大型骨干矿山企业,促进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到2025年,全县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65%。
(三)矿产品结构。针对汪清县建筑用石料等矿种,结合市场需求变化,推进先进开发利用技术,加快矿山采选工艺升级改造,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升矿产品深加工水平,促进矿产品由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
(四)建筑用石料。支持绿色环保砂石生产,推动建筑用石料原矿向建筑构件、混凝土等成品化方向延伸发展。推进砂源替代,鼓励利用矿山废石、尾矿生产机制砂石,实现矿产品向深细加工转化,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为合理、高效利用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管理,强化资源市场配置、创造良好的矿业权交易环境,在绿色勘查、开采规模、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方面设置准入条件。
(一)绿色勘查准入条件。勘查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地质勘查实施方案,并按照绿色地质勘查工作规范要求,对地质勘查工作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在工作实施方案中编制绿色勘查章节,明确项目绿色勘查工作的具体内容、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等。
(二)开采规模准入条件。严格矿山建设标准,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控制建筑用石料新建矿山数量,新建矿山生产规模按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为准入条件,建筑用石料新建矿山生产规模原则上达到30万立方米/年,为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乡村振兴项目的新设开采规划区块,生产规模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三)绿色矿山建设准入条件。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准入要求,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督促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准入条件。新建矿山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时,将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贯穿于矿山设计、生产、闭坑全过程,形成采前有设计、过程可控制、采后即修复的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机制。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第一节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明确绿色矿山建设总体思路。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上级规划中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督促、引导矿山企业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推进矿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保护,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要任务。新建矿山应及时提交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矿山生产满一年后,新建矿山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符合绿色矿山基本条件的生产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后,积极申报绿色矿山。
(三)健全绿色矿山建设组织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建”的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具体落实。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
(四)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汪清县实际,在矿产资源配置、建设用地使用、财税以及绿色金融等方面,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绿色矿山的矿产资源配置和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第二节 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严格新建矿山生态保护准入要求。从源头上加强新建矿山矿区生产环境保护与修复管理,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账户,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开展矿区生态修复治理。
(二)落实生产矿山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方针,督促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或服务年限发生变化的,采矿权人必须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全面推进闭坑矿山生态修复。闭坑矿山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做好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和后期管护工作。矿山生态修复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形成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注重生物多样性,恢复原有生态系统。
建立闭坑矿山注销登记矿山地质环境审查制度,矿山闭坑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完善规划实施目标制度
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完善规划运行机制,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组织领导,将规划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进行统一部署,保障规划实施机构、人员、经费到位。建立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目标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勘查开发布局与结构调整等重要规划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确保规划目标落实。
第二节 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根据需要适时评估规划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作为规划调整的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
第三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规划任务和目标,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总量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规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反馈制度,及时掌握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规划行为。
第四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信息的整理入库工作。加强网络建设,实现上下级管理单位的信息共享。建成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式网站,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矿产资源规划信息,接受监督和信息反馈,保障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管理水平的提升和矿产资源规划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