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2424MB15053697/2022-13351
分  类: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文机关: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标      题: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2424MB15053697/2022-13351 分  类: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文机关: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标      题: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1 对医疗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 汪清县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6条至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第85条至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通过(第99条至10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通过(第54条至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17日修改(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40条至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4月27日修改通过(第73条至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通过(第54条至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修订(第18条至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第35条和第53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
《护士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国令第701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35条至37条)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59条至63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1条至58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于2016年9月25日发布(第43条至45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19号(第30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第49条)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54条、第56至58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49条至54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2 对医疗卫生机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 汪清县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发布日期2013-06-29
实施日期2013-06-29
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01-08
实施日期2003-06-16。四十五条至五十一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第吴十六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五条。《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3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 汪清县卫生监督所       《消毒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4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 汪清县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5 对保健用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 汪清县卫生监督所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2017-08-01实施】三十四条至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6 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 汪清县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施行)第三下五条至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7 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 汪清县卫生监督所 《传染病防治法》(2020年10月2日修订)第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1年8月2日修订)第41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修订)第32条,33条.34条.35条.36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修订)第26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19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8 对违反饮用水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 汪清县卫生监督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第25-28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9 对违反放射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汪清县卫生健康局 汪清县卫生监督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69-72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38-41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0日 不收费  
 

主办: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3-8833798
网站标识码:2224240008

吉ICP备06005385号-1
吉公网安备222424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