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24240136198305/2020-54499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汪清县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0年11月02日 |
| 标 题: | 关于汪清县中医院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18日 |
| 索 引 号: | 112224240136198305/2020-54499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汪清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1月02日 |
| 标 题: | 关于汪清县中医院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18日 |
关于汪清县中医院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汪财监处字[2020]1号
汪清县中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7号)文件要求, 我局组成专项检查组于2020年8月10日对你单位开展会计信监督检查。此次检查主要针对你单位2019年度执行新会计制度执行、预算管理及财务收支核算、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专项资金未按规定单独核算
2019年度专项资金(公立医院改革综合补助)157万元,汪清县中医院资金支出时分别通过“1601-01财政项目拨款经费”、“1218-28公立医院改革补助资金”、“1302-03-02-01行政在库”、“1302-02-01-05-03其他卫生材料费”4个科目核算,未按照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此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8号)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四)......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的规定,责令汪清县中医院对该问题进行整改,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0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20]607号)文件要求,对你单位的违规行为,我局将予以公告。
你单位要将落实本处理决定和整改情况报送我局监督检查科,我局将对落实处理决定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汪清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