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242401361989X5/2021-12179 |
| 分 类: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汪清县民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10日 |
| 标 题: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13日 |
| 索 引 号: | 1122242401361989X5/2021-12179 | 分 类: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汪清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10日 |
| 标 题: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13日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0〕46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县民政局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公众可通过来信、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421741625@qq.com
通信地址:汪清县政务大厅民政局社会救助科120房间,邮编:133200
汪清县民政局
2021年9月10日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0〕46号)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以关爱帮扶为延伸,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以城乡收入型贫困、支出型贫困、临时遇困群众为救助对象,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兜底功能有效发挥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根据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享受扶贫政策、自主创业就业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低于2倍的按规定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实施渐退,城乡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渐退期间低保补助金逐年递减,年度递减幅度为50%;渐退期间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审核之月下月起终止“渐退”,按照重新核定后的家庭收入给予差额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规定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加强供养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严格落实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在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基础上,确保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机构供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确保达到与供养标准相适应的生活条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说明情况,急难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1000元。实施支出型救助,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但因医疗、教育、住房、护理等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程序,支出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城市低保标准的6个月。对资金支出较大且短期内生活困难无法缓解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予以救助。在各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由县民政局联合县财政局制定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制度。对经过基本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还难以维持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民政局通过困难群众联席会议审批。临时救助事项只涉及民政部门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取消临时救助户籍申请限制,凡在汪清县县域内发生急难情况,由所在乡镇(街道)按要求实施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完善救助标准确定方式。全面落实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依据城乡低保最低指导标准科学确定本地具体救助标准。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达到上年度我县低保标准的1.3倍和2倍。推动城乡低保统筹,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差距。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0%、20%、30%确定。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启动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国家统计局汪清调查队分别负责)
5.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机制。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条件进行确定。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县场价值核算标准,统一按照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确定。推行实事求是的认定程序,对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赡养费无法核定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通过乡镇(街道)综合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或街道主任担任,成员不少于5人)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完善低保金发放方式。依据综合量化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金发放标准。对一般救助对象差额补助金按照注重实效、便于管理原则设定最低标准,按照每人每月补差额度不低于50元确定。对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重残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增发比例不低于低保标准50%。对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用两倍低保标准减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发放,增发比例按低保标准的30%计算;渐退家庭符合增发补助的,增发比例按低保标准的25%计算。(责任单位: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统筹专项社会救助
7.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补贴,低保对象等其他人员按规定实行定额补贴。严格落实重大疾病救助政策,对困难群众住院费用按规定进行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困难群众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按照保障基本、兜住底线原则,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对个人所负担的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特定困难人群仍延续“一事一议”机制,进一步救助,解决医疗费用负担,“一事一议”所需资金可通过财政投入或依托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社会募捐等途径进行筹集。统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乡村振兴局)
8.健全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采取发放助学金、减免相关费用、争取国家助学贷款等措施,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对未入学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可根据身体状况通过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特教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送教上门等方式,按照“一人一案”要求,给予相应教育救助。(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县乡村振兴局)
9.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切实解决好城县生活困难人口的住房困难问题。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建立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救助对象,免费提供求职技能指导、职业素质测评等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求职创业补贴;对有培训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鼓励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积极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推荐项目等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加大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实行服务承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健全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
11.强化困难残疾人关爱帮扶。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民政部门与残联建立定期核查机制,确保应补尽补。持续开展“爱心助行”“精准康复服务”和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等关爱服务。推进实施兜底保障对象中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强化困难老年人关爱帮扶。落实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和贫困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居家困难老年人关爱体系,摸清居家困难老年人的底数和需求,为其提供精准帮扶和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供养的基础上,可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3.加强困难未成年人关爱帮扶。按规定扩大孤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科学认定保障对象,落实孤弃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持续推进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健全留守档案,加强监护指导,对因案致贫、致病的儿童加大救助与帮扶力度。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4.加强其他救助帮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电价补贴救助,做好困难职工、困难妇女救助帮扶工作。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采取减免费用或提供补贴等方式,为实行遗体火化的逝者家庭提供政策范围内的基本殡葬服务。(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妇联、县总工会分别负责)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5.强化受灾人员救助。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县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统筹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生活困难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方式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确保其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灾害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可适当给予参保居民补贴。(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扶贫办、汪清银保监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6.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开展以“大爱寻亲、温暖回家”为主题的救助寻亲行动,利用全国救助寻亲网、“头条寻人”平台、人脸识别技术等多种渠道开展寻亲服务。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安置。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妇联、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统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困难群众救助,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应对措施,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家庭或人员,可按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先行给予急难临时救助,再履行相关审核确认手续,并确保30日内办结;对受影响严重乡镇(街道)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特殊人员或在特殊时期下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医疗保障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分别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18.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措施。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持续开展“圆梦大学”“慈善助医”等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等方面慈善项目,对政府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发展培育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等方式,推动设立乡镇(街道)社会服务工作站,支持开展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
19.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和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和的2%。整合民政购买服务资金,扩大服务覆盖面。(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六、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
20.促进社会救助统筹发展。重新修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救助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重大民生问题解决的协同性。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制度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对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可通过临时救助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底线事件。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根据困难程度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总工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县人民政府授权方式,开展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试点,逐步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所有乡镇(街道),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按需核定乡镇(街道)备用金额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全链条监督制约机制。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的核查项目,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对不能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个人承诺方式确认。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网格员、结对帮扶干部、社会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建立“申请即授权”机制,申请救助即视同授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机构核查本人及关联人相关信息,并授权同意对其赡(扶、抚)养费追索、监护权归属等提起法律诉讼。建立诚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政数局、县委组织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加强信息化建设。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县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予以配合,并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建设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全面应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依托州政务服务热线“12345”,受理群众诉求,做好落实回应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适时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政数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疗保障局、人民银行汪清县中心支行、汪清银保监分局等)
七、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23.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网络。依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合理配备社会救助机构工作人员。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按照“以奖代补资金”的20%配备,并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民政联合制定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使用办法,并列入监督检查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4.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积极推进“一厅式服务”“一网式办公”改革,通过线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线下入户调查,形成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结果,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探索“社区救助顾问”服务模式,在乡镇(街道)或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服务站(点),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提供政策引导、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医疗保障局)
八、强化保障措施
25.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工 作绩效评价。民政局做好上下衔接、统筹谋划和督促落实等工作,督导相关部门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按期推进。县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统筹做好进度安排、政策落地、资金筹集、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医疗保障局)
26.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通过在村(居)张贴社会救助政策明白纸、发放社会救助宣传手册等方式,把政策送到群众身边,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大力宣扬自立自强、劳动光荣等积极向上思想,激发困难群众脱贫解困的内生动力。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生动实践、先进典型,营造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27.强化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保障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查处有关责任人。同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执行容错纠错机制,由县民政局联合县纪委监委共同拟定出台《汪清县社会救助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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