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简介:
汪清县地处吉林省东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东北部。全境南北纵长108公里,东西横距152公里,距俄罗斯40公里,朝鲜18公里。幅员面积9016平方公里,是吉林省区域面积第二大县,辖8镇1乡3个街道24个社区200个行政村,总人口22.2万人,有汉、朝、满、回、蒙等25个民族,其中朝鲜族占总人口的25.8%。汪清县常住人口167911人(七普数据),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45108人占26.86%。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汪清县先后被评为“全国食用菌行业十大主产基地县”“全国黑木耳栽培标准示范区”“国家级食用菌安全出口示范区”和全国首批“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汪清黑木耳”获批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入选“中国农业品牌名录”。
审批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审批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吉民发〔2020〕52 号)
审批流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在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后,应当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申请备案,真实、准确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民政部门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办理部门:汪清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0433--885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