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2424691007091K/2020-54477 |
分 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5日 |
标 题: |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15日 |
索 引 号: | 11222424691007091K/2020-54477 | 分 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15日 |
标 题: |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15日 |
随着国家工人考核制度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制度的过渡和转变,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考核)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手段等均发生了变化,原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已难以适应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要求。为提高我省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能力,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决定对全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按规定收取培训、鉴定(考核)费。培训、鉴定(考核)要严格按大纲及规范(或标准)执行。
二、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考核),按照不同职业(工种)的技术含量差别,分为A、B、C三类,具体分类见附表一。
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按照附表二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公开发行的教材按定价收取;内部使用的教材、讲义、资料,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同级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定工本费。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所(站)长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进行的资格培训及考核,其收费标准按照附表二中C类高级工(三级)标准执行。
六、国家颁布新职业(工种)需培训、鉴定(考核)收费的,可由省劳动部门核准后,执行相应类别职业(工种)的收费标准。
七、按国家规定,《职业资格证书》费含在鉴定(考核)费之中,不得向鉴定对象另行收取。各市(州)劳动部门从省劳动部门领取《职业资格证书》,须交纳3元工本费;从国家题库提取试题试卷,每套试题试卷交纳5元;试题清样(按鉴定人数)每套2元。
八、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场租、设备、材料、能源支出及教师酬金、考务(命、审题、软件开发)、监考、技能评定、评阅卷等人员的补助费、印刷费及证书工本费等项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九、各级人事部门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分类及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继续按照计价格﹝1995﹞611号文件执行。
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问题的通知》(吉财综联字﹝1995﹞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省职业(工种)鉴定(考核)分类表
2、吉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