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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24MB1978350G/2024-08305
分  类: 行政处罚 ; 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体裁分类;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0日
标      题: 处罚决定书(汪清县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0日
索  引 号: 11222424MB1978350G/2024-08305 分  类: 行政处罚 ; 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体裁分类;通知
发文机关: 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10日
标      题: 处罚决定书(汪清县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0日
 处罚决定书(汪清县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

(汪)文综罚 字〔2024〕第003号

 

当事人:汪清县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91222424664276149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立

住所:汪清县汪清镇王清街东756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 4月6日,汪清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举报内容为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到江南三省旅游。1、未与旅行者签订合同;2、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部分景点。

2024年4月7日9时,举报人赵生林、李繁祥、张莲萍等6人到汪清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相关证据及事情经过,并对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2024年4月8日,汪清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领队2024年4月9日上午9时到汪清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2024年4月9日9时30分,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副经理孙艳、带队人员刘秀荣携带相关材料到汪清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2024年4月10日10时,举报人赵生林、李繁祥、张莲萍等6人第二次到汪清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对相关证据予以签字确认。2024年4月15日14时,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副经理孙艳、业务经理盖玉兰携带相关材料到汪清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

2024年4月19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立案调查。

综上查明,2024年3月24日-4月1日江南三省9日游,该旅游团队总计200名游客,汪清38名游客由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剩余100余人是由延吉山水国旅组织。满天星旅行社收完游客费用后把38名游客承接至延吉山水国旅,未与汪清38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举报人赵生林等6人的举报材料、赵生林等6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4月7日、2024年4月10日对赵生林等6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两份、证明赵生林等6人参加了2024年3月24日江南三省9日游,赵生林等6人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也没有授权他人代签旅游合同;

证据2:对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3:视听资料取证文书4页,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公司处于营业状态、当事人在下达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等;

证据4:满天星旅行社刘秀荣的身份证复印件、对案件相关人刘秀荣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团的基本情况、刘秀荣不是导游、而是汪清县满天星旅行社领队。

证据5: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副经理孙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业务经理盖玉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负责人孙艳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业务经理盖玉兰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负责人孙艳、业务经理盖玉兰的身份情况及调查取证情况。

证据6: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投资人为高立,确定处罚主体。

证据7:山水国际旅行社(延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延吉组团社的主体资质情况。

证据8:山水国际旅行社(延边)有限公司与汪清38名游客签订协议条款一份,山水国际旅行社(延边)有限公司办理意外保险单一份。

 证据9:山水国际旅行社(延边)有限公司与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签订的同业委托合同一份,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山水国际旅行社(延边)有限公司入账明细两份、山水国际旅行社(延边)有限公司对2024年3月24日江南三省9日游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山水国际旅行社(延边)有限公司与汪清县38名游客签订的协议条款是由山水国旅与游客签订,不代表其他旅行社;证明同业委托合同是与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签订的,未与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

2024年4月23日本机关批准终结本案调查程序。

处罚理由和依据: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当对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两年内初次发生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在接受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但是,此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规定。根据《吉林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124,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4.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人数30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的行政处罚。

综上,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鉴于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整改,(对举报人诉求给予解决,双方就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部分景点达成谅解),属于初次违法,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裁量基准较轻阶次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意见:

1.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对汪清县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拟处以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应予以集体讨论,2024年4月25日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委员会依法召开会议,一致同意案件承办人员对汪清县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汪)文罚告字〔2024〕第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4年5月9日,当事人没有在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处罚内容:至此,本机关认为汪清延边新港运输集团满天星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停业时间;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6月11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汪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年 5 月 10日

 

 

主办: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3-883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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