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受委托单位:汪清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适应新形式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需要,加强全县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电影、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出版物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委托汪清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一)文化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二)旅游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三)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四)广电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五)文物市场的行政处罚权。
(六)电影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七)体育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上述委托事项自2026年3月1日至2027年3月1日期间内有效,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区县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汪清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汪清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