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2424MB1987732U/2024-13171 |
分 类: | 综合类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汪清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23日 |
标 题: | 汪清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23日 |
索 引 号: | 11222424MB1987732U/2024-13171 | 分 类: | 综合类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汪清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23日 |
标 题: | 汪清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9月23日 |
汪清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法律 | 部委 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2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3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4 |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5 |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6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7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8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9 |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1 |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2 | 对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3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4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5 | 对未按照备案管理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6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有关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7 | 对分支机构委托他人生产、代销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8 | 对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生产、包装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9 | 对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生产经营者超出委托协议范围生产、代销种子、分装销售或者委托他人生产、代销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20 |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经营者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21 | 对超出备案种植面积生产的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22 | 对未向购种者出具发票等正规购种凭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23 |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24 |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25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26 | 对生产经营或者为种植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27 | 对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28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29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30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31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32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33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34 |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35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36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37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38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39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40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41 |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42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43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44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45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46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47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48 | 对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49 | 对驾驶无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50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51 | 对饮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52 | 对醉酒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53 | 对不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未在指定期限内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受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54 | 对驾驶证未经审验,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55 | 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56 |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挂车未喷涂放大牌号或者未安装灯光显示装置、安全制动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57 | 对使用转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级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58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59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60 | 对驾驶报废、拼装或者与本人证件准驾机型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61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62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63 | 对造成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64 | 对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65 |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植物检疫条例》 2.《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66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67 |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68 |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69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70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植物检疫条例》 2.《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71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72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73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74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行政处罚(省名:对使用国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75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76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77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78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79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80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81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82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83 |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84 |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兽药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85 |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86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或者以其它方式经营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87 |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88 |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89 |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90 |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91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92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93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94 | 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95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96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97 |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98 | 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99 | 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00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01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02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03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04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05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06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07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08 |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09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10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11 |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12 |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13 |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14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行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15 | 对渔业船员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行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16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17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18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19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20 | 未经批准,违章载物,违法载客,超航区和抗风等级出航。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21 | 船舶进出渔港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渔港内不服从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港内停泊未留足值班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22 | 对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23 | 对持有无有效或伪造、骗取、冒用他人相关证书及船名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24 | 对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和借用证书船舶所有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25 | 对租用、冒用、涂改他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26 | 对船长在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存在重大过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27 |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开展培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28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29 | 对违反航标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3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31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32 |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33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34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35 |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36 |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37 |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38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39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40 |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41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42 | 对侵占、挪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43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44 |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拒绝、拖延报送或者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45 | 对未依法设置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46 |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47 |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48 |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49 |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50 | 对各种收入、会计凭证未及时入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51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使用虚假会计凭证入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52 | 对违反有关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5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54 | 对占用或者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55 | 对损坏或者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永久性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56 | 对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57 | 对未建立人参种植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58 | 对未按照规定内容填写人参种植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59 |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保留人参种植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60 | 对伪造人参种植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吉林省人参产业条例》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61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蚕种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62 |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蚕种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 |||
163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汪清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蚕种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