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24240136205839/2024-02097 |
分 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汪清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04日 |
标 题: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19日 |
索 引 号: | 112224240136205839/2024-02097 | 分 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
发文机关: | 汪清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04日 |
标 题: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19日 |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养老服务设施土地政策、养老服务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养老服务人才政策、老年人福利政策、养老服务财政补贴政策、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
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实施部门:
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建部门、民政部门、老龄部门、教育部门、卫健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供电部门。
措施内容: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养老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1.营利性养老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相关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经费。
3.对于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养老服务设施土地政策
1.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禁止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养老用地出让价参照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后确定。使用养老设施等建设用地的,严禁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分割转让。
3.养老企业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养老服务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依法简化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非营利性养老企业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服务网点。
2.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可分期合理开发。对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3.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施工图审查合格后,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4.针对养老机构制定专门的停车位设置标准,合理配置,避免闲置浪费。
养老服务人才政策
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进一步完善社区市场化综合性养老服务项目,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持续推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万人培训”工程。
对护理等专业中职学生予以免学费;对一、二年级贫困家庭学生前两年予以每年2000元的补助。
老年人福利政策
高龄老人补贴:按照100周岁、90周岁、85周岁年龄段,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400元、200元和100元的敬老金。
残疾老年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80元/人/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80元/人/月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430元/人/月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560元/人/月
养老服务财政补贴政策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内容: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社区、医养、学习、旅居”4类项目。
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每张床位补助2万的标准测算补助资金,学习型和旅居型按1万元的标准支持。原则上按每个城市年度补助床位数不超过10000张,高于年度补助床位上限的按10000张补助,或者分年度实施。建设任务跨年度的项目,可以分年度安排。
2019年申报条件:1.从事养老服务业2年以上,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运营状况稳定;2.现运营养老服务床位500张以上,护理占比超过50%,入住率超过70%,服务品质较高;3、具有内设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等),或者已与邻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开通了医养结合“绿色通道”。4、目前已有在建或者2019年拟投资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前期手续较为完备。5.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和收住社会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老人数、月数和生活自理程度给予资助,内设医疗机构的适当提高资助标准,主要用于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相关的费用支出。
(二)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收住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的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按照自理程度减免费用,具体减免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对实行费用减免的养老机构给予资助。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备》(GB/T33169-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关于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的指导意见》建设和提供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等,给予建设和运营资助,主要用于设施建设和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相关的费用支出。
(四)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对居家养老的6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失能老人给予资助。
(五)除上述项目外,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有关要求,也可用于其他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相关的支出项目。
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扶持政策
完善财政补贴扶持政策。各县(市)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给予适当支持。社会力量兴建的老年型医疗机构,享受社会资本办医的优惠扶持政策。单独设置康复功能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视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