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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2424013621404M/2023-0816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汪清县乡镇街道体裁分类;其他
发文机关: 百草沟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标      题: 百草沟镇印发关于百草沟镇三资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百政发[2023]1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2424013621404M/2023-0816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汪清县乡镇街道体裁分类;其他
发文机关: 百草沟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标      题: 百草沟镇印发关于百草沟镇三资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百政发[2023]1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2日

 

百草沟镇印发关于百草沟镇三资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2023]13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村、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

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短期投资、存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营运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集体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乡镇农业农村相关所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财务收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入的现金必须在5个工作日送到镇经管站,存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严禁“坐支”或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一)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实行资金与财务“双托管”的形式。乡镇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业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立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一名报账员负责报账工作。(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经济活动所需资金实行先报账后付款制度”,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不得持有现金。(三)经济活动所需资金,须事前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召开会议讨论通过;所有报账的票据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完整,做到六大要素齐全,即有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经济业务内容,支出事实必须真实合法,要有经手人、村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报账员签字或盖章,注明用途,自制票据还要加盖村财务章。(四)符合上述要求的票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审核,在审核记录本上逐笔登记和汇总,并签字、盖章确认并加监督委员会审核章。(五)最后由报账员会同村书记、村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携带审核合格的报销票据的报账材到镇经管站复审,并由乡镇签批后方可报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定期报账制度,每季度一次,业务量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及时报账。

 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对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开,对于多数成员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镇经管站每季度定期将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 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及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清查。

  第十 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 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 资产承包、租赁和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 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十 集体资源发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四荒”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发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

  第十 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十八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备案。

  十九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将合同明细、承包金额进行公示。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第五章 附则

二十 本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百草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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