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汪环罚告〔2026〕002号
当事人名称:舒兰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显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3MAK9F3EF3W
地址:吉林市舒兰市龙兴罗兰圣菲A11幢
我局于2026年7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罗子沟镇三道河农场建设有混凝土搅拌设备1个,经勘察混凝土搅拌设备正在建设中未投入生产。该混凝土搅拌设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评价。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制作时间:2026年6月26日、2026年7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6月26日、2026年7月7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6年6月26日、2026年7月7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6年6月26日、2026年7月7日),证明内容:舒兰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罗子沟镇三道河农场建设有混凝土搅拌设备1个,混凝土搅拌设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混凝土搅拌设备正在建设中未投入生产;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6年7月21日),证明内容:舒兰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6年8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汪环罚告〔2026〕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1: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子中环评文件等级为环评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为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共性裁量基准为2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是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依据《舒兰市鑫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拟了解资产价值所涉及的其持有的搅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资产评估报告》(吉中林天一评报字〔2026〕第143号),总投资额认定为51780.00元。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2+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经计算结果为258.90元。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正后的裁量处罚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围”之规定,低于法定下限,按法定下限处罚,处罚金额认定为517.8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佰壹拾柒元捌角(¥517.8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汪清县人民政府或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汪清县分局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