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敏因保管不善,将土地坐落:汪清镇大川街,地号为6-17-65-9-3/054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维敏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