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粮〔2020〕604号)和《关于拨付2020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延州财农指〔2020〕10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监管,提高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粮油企业发展主体,培养和发展粮油企业,鼓励我县大豆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提高粮油加工能力,实现粮油企业生产加工现代化、科技化。
二、支持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支出范围:我县2020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用于乡镇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专业化龙头企业)的油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补贴标准:2020年省财政下达我县产油大县奖励资金259万元,本着“提升村集体粮油加工能力建设,壮大村集体经济,适当带动新型经营主体粮油加工产业发展”这一原则,根据省财政下达资金额度,支持村集体经济按项目投资总额不高于90%予以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项目投资总额不高于70%予以补助,自筹建设部分必须足额到位。补助项目数量及补助金额根据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于申报项目论证筛选结果,采取因素法(主要通过本次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上一年度粮油产量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及项目数量,补助额度不超过当年省级下达至我县的专项奖励指标额度。
(三)补贴用途:项目支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主要支持购买粮油生产加工设备、仓储及附属设施建设。
(四)其他要求:项目建设内容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建成部分,其他年度内的建设投资不予支持。
三、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粮油生产无关的支出。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原则。同一年度,同一类型项目享受过财政扶持的不再扶持,不得重复申报。
(三)扶优扶强原则。奖励资金要向规模较大、设施较为完善、管理规范的项目单位倾斜,从而发挥奖励资金在粮油生产和产业发展中的引导性作用,确保奖励资金在使用后取得实际成效。
四、绩效管理
使用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的有关单位,要明确提出保持和提高油料综合生产能力、油料收购能力、油料仓储能力水平、油料加工转化能力等绩效目标,并将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量化、便于考核。截至考评时点(每年12月15日前)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文件的,要及时报送县财政局。报告中需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按计划使用情况,绩效目标情况,有关文件、凭证;相关执照复印件。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分配奖励资金的因素之一,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取消下年度扶持资格。
五、项目申报
申报条件:
村集体:项目建设意愿强烈,乡镇政府对于项目建设全程负责,有专人经营,具有良好的运营管护机制,具备一定生产加工能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2.银行出具的法人征信证明;3.产权明晰、运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及运营管护制度;4.具有固定经营场所。5.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申报材料:
(一)2020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必须清晰叙述项目单位(村屯)基本情况、现有基础条件、申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实施计划、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申请奖励资金的理由及数额、项目绩效报告、实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件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
(四)项目单位示意图。
(五)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项目建设单位各执一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按规定打印装订(活页册拒收)。申报材料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和修改。
申报流程:
(一)汪清县财政局联合汪清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汪清县2020年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实施方案》,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各村屯粮油加工项目申报,组织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汇总,无误后报送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会审,各乡镇政府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后报送至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初审。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审核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建设方案合理性、绩效目标可操作性。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使用合理、合规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需审核项目建设单位2019年-2020年度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四)汪清县财政局联合汪清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已确定的扶持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明确建设内容、补助金额并报省州主管部门备案。
六、项目实施及验收
(一)实施要求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及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建设,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财务核算及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工作。
(二)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完成,由项目单位对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再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县财政局联合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三方机构组成验收组依据批复实施方案、申报表和有关要求开展工程验收。
七、资金拨付
通过验收的项目,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村集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村集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资金支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暂不予支付项目奖励资金,给予30日的整改期限,对经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补助资金,财政局将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的规定,对资金予以收回或调整项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