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举报该河段有人在河道开采砂石情况属实;自2017年以来,距水源地通往水电站方向1公里处开采情况不属实。信访人反映的地点受地势影响,机械设备无法在此作业,不存在可以在河道开采砂石的作业条件。为了进一步核实清楚,调查组成员从信访人所反映的地点向水电站方向扩大了调查范围,在距水源约4公里处发现了河边存在料石堆放的情况,现场无施工痕迹。经进一步调查,该行为系汪清县罗子沟镇绥芬村人陈某在2018年10月10日左右,为了向在罗子沟镇中河村修建的堤防工程提供砂石,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主要是块石)。经测量,当事人开采量约为230立方米,通过供应砂石获得非法收入1200元整。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1月20日,县水利部门决定立案调查。11月21日,陈某到达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形成调查笔录,并承认违法事实。县水利部门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壹仟壹佰伍拾(1,150)元整;3没收非法所得壹仟贰佰(1,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