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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发力 汪清县全力推进信访案件办理工作

来源 :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1-28

 2018年11月19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县转办第14批次,共1件举报案件,非重点案件,受理编号2008:“汪清县罗子沟镇绥芬河上游,过太平沟村通往水电站方向,有一处饮用水水源。自2017年以来,距该水源通往水电站方向1公里处,有人一直在河道开采砂石,加工成料石牟利。”
    接到转办案件后,县水利部门党组成员、局长助理王玉玺、水政监察大队队长白文涛、副队长闫家民、河道管理站站长郑哲浩与罗子沟镇政府镇长姜军、武装部长何长辉、水管站站长常国坤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1月20日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举报该河段有人在河道开采砂石情况属实;自2017年以来,距水源地通往水电站方向1公里处开采情况不属实。信访人反映的地点受地势影响,机械设备无法在此作业,不存在可以在河道开采砂石的作业条件。为了进一步核实清楚,调查组成员从信访人所反映的地点向水电站方向扩大了调查范围,在距水源约4公里处发现了河边存在料石堆放的情况,现场无施工痕迹。经进一步调查,该行为系汪清县罗子沟镇绥芬村人陈某在2018年10月10日左右,为了向在罗子沟镇中河村修建的堤防工程提供砂石,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主要是块石)。经测量,当事人开采量约为230立方米,通过供应砂石获得非法收入1200元整。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1月20日,县水利部门决定立案调查。11月21日,陈某到达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形成调查笔录,并承认违法事实。县水利部门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壹仟壹佰伍拾(1,150)元整;3没收非法所得壹仟贰佰(1,2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