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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林业局榆树川国营林场内,敦化市蚕种场东22林班内有人毁林建住房、挖鱼塘,2018年此人又破坏林地新建一栋2层楼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来源 :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1-20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11月10日,经敦化市林业局调查核实。举报地点位于敦化市蚕种场家属区内。被举报人杜某某,系蚕种场退休职工。住房为2008年实施建设,鱼塘为2008年建房回填土地形成的洼地,2层彩钢房为2018年新建。
  住房为2008年杜某某(当时未退休),经蚕种场场长翟某某同意,在蚕种场家属区内自建房屋居住,蚕种场职工30户均在此地自建房屋居住,均无手续,系历史形成。住房砖瓦部分为50平方米,共占地487平方米(包括南北两侧临时性保温棚及仓房),是杜某某家唯一住房。建房当时地貌为菜园地和垃圾场,资源档案为林业其他用地(采砂石场)。鱼塘是2008年建房时回填垫高房屋前地面时所形成的洼地,积水后形成的水塘,资源档案为林业其他用地(水塘)。毁林建住房挖鱼塘情况不属实。
  2层楼房为当事人2018年在自家院内搭建的临时性彩钢板房(无取暖设施)。经了解当事人杜某某为贫困党员,儿子患有精神疾病(精神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为了解决贫困问题,借款建的2层临时性彩钢房,是其用于脱贫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之前无植被。一层测绘面积为147平方米,二层面积约为50平方米。新建彩钢房情况属实,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情况不属实。信访人反映的22林班是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根据省林业厅印发《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试行)》,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包括林业沼泽地、林业设施用地、林业其他用地。林业设施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基础设施。蚕种场退休职工杜某某在自家院内建设的临时性2层彩钢板房建筑,属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