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4 12:34  来源 :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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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举报制度

  为加强投诉举报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权利,保障规范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综合协调科负责受理针对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为投诉举报人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因工作失职及其他原因,泄露举报者的相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州、县软环境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可以采取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上投诉等方式,向中心综合协调科投诉举报。

四、投诉举报人有举证责任。应如实说明被投诉举报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情节。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以及利用投诉举报干扰行政审批窗口正常办公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根据党、政纪及软环境建设有关规定,对事实不清和确需立案调查的投诉举报问题,按照纪检、监察案件办理程序,由纪委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不构成违纪的投诉举报问题,由中心综合协调科进行处理。

七、投诉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