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0 10:12  来源 :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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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联动作用,推进全县营商环境建设。通过健全完善汪清县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处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和行使管理权、执法权过程中影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等事项,不断提高营商环境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软环境建设的联动协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汪清县软环境建设的联动协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组织动员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县政务服务局(软环境办公室)为纽带,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序衔接,形成处置各类涉企服务事项的工作合力。 

  第四条汪清县软环境建设联动协调工作范围,是指对超越软环境办公室职权范围,需要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的涉企服务事项。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汪清县软环境建设联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软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政务服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副书记、县委组织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督巡办)、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工业区、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监局、县环保局、县应急局、县执法大队和县政务服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全县软环境建设的联动协调工作。 

  汪清县软环境建设联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务服务局(软环境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务服务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县软环境建设联动协调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负责协调组织各联动协调成员单位对涉企事项开展案件督查、调查、查处等工作,对各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县城区辖区范围内软环境建设动协调工作由县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协调。 

  第七条 利用手机APP、电话、微信、QQ、短信及邮箱等多种方式,组建软环境建设工作协调平台。负责受理各相关单位联动协调机制范围内的涉企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及监督,并对处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第八条县软环境建设联动协调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责,落实机制。 

  (一)服从县软环境建设联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挥,立足本部门工作职责,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收、处置、完成县软环境建设联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协作任务。 

  (二)立足本职、强化联动,完善工作机制建设,强化组织领导、人员装备、工作措施和物资保障,确保县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有序开展。 

  第九条 县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县政务服务局(软环境办公室)。负责建立与联动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信息畅通、反应敏锐、处置快捷、运转高效的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指挥体系。 

  对于县软环境建设联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范围以外的涉企问题投诉、举报、调查及查处等事项,按照联动部门职能分工,通报相关联动部门立即安排组织人员及时参与处置。 

  (二)县纪委。负责处置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责任追究和问责。 

  (三)县委组织部。负责对损害经济软环境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及组织处理。 

  (四)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县软环境建设重要政策举措和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宣传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营造软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县法院。负责依法审判本院负责的涉企软环境建设民事和行政案件。 

  (六)县检察院。负责受理部门(单位)的行政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企软环境危害案件进行侦查。 

  (七)县工业区。负责协助受理工业区辖区内入驻企业相关涉企问题投诉、举报、调查及反馈。 

  (八)县公安局。负责对破坏涉企软环境的单位及人员依法严惩,净化社会风气,为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创造条件。 

  (九)县司法局。负责处置涉企案件有关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事项求助、投诉。 

  (十)县市监局。负责协助受理商事及市场监管范围内的相关涉企问题投诉、举报、调查及反馈。 

  (十一)县环保局。负责协助受理环境保护监管范围内的涉企问题投诉、举报、调查及反馈。 

  (十二)县应急局。负责协助受理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内的涉企问题投诉、举报、调查及反馈。 

  (十三)县执法大队。负责协助受理行政执法范围内的涉企问题投诉、举报、调查及反馈。 

  第三章 联动协调机制 

  第十条 建立定期例会制度。由县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月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加强各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工作高效运作。 

  第十一条 专项工作会议制度。对突发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涉软问题及案件,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安排部署专项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由县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书面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县软环境建设联动协调工作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软环境建设联动协调工作列入县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由县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督查。 

  第十四条 县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工作的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联动协作工作职责,且以各种理由推脱或拒不执行县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联动指令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有成员单位职责发生变动,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县政务服务局(软环境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汪清县政务服务局(软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汪清县软环境建设工作联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汪清县软环境建设工作 

  联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桑宏韬  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马洪斌  县政务服务局局长 

  副  组  长:杨树生  县纪委副书记 

  吴承龙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成      员:王启亮  县纪委常委 

  金正显  县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闫巨波  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郭凤海  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 

  靳  鹏  县公安局政委 

  崔永胜  县司法局局长 

  王照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胡国龙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李  书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智勇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丛春日  县督巡办主任 

  宋玉斌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