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3 14:16  来源 :  汪清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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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及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52号)、《吉林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吉财社〔2020〕51号)要求,为全力支持做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及经费保障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经汪清县财政局、汪清县卫生健康局共同研究并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实行紧急采购。

(二)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依法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的采购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我县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二、有关经费保障问题

(一)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确诊患者在医疗机构能直接结算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疗机构向我县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申请结算;无法直接结算的,个人负担部分可直接回我县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申请报销。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参保属地原则由我县财政先行垫付,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县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 

(二)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1、补助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2、发放范围及类别:根据汪清县疫情防控实际需要,由县卫生健康局制定的疫情防控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医护人员、医务人员及一线防疫工作者。

3、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

4、补助发放要求:由我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上述发放补助人员考勤记录,并做好公示公告,补助资金需求按医疗机构隶属关系,以月为单位经县卫健局审核报我县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财政先行垫付。 

(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所需经费,按医疗机构隶属关系由我县财政统筹予以安排,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县卫健局指导县主要医疗机构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经费保障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县卫健局和县财政局及时对相关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及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作为中央和省财政与各地财政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县审计局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对未及时垫付拨付、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上述事宜如遇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做相应调整并予以执行。

 

 

 

                      汪清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