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施放气球活动安全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个人从业资格和单位资质。在每次施放活动前,必须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许可后,方可施放。利用气球开展各种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即活动主办方),不得雇请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未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的个人,不得施放氢气球用于采摘松塔等高空作业行为。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施放。
二、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许可审批的施放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实施,杜绝违章操作;施放活动现场必须安排专人值守,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三、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四、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等违法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施放气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433-8816788。
附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申报审批表
汪清县气象局
附件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施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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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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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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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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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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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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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现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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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市民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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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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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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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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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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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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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类别 |
□自由气球 □系留氦气球 □系留氢气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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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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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地址 及环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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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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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留气球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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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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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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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气球预计 飘移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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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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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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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期间 预报最高气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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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报最大风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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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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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主管 机构意见 |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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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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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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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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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施放自由气球或者在机场净空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必须报经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再向气象主管机构申报。
汪清县气象局 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