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7 08:41  来源 :  汪清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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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划分土地等级及年税额的公告

全县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189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2007]121号文件批复,结合汪清县的实际情况,现对汪清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县区:县区北起屏峰山公园下,南至沙东村,东起金宝加油站,东南至汪清县德阳热力有限公司,西至中石油加油站(大仙站)。(附件1) 

  建制镇:汪清镇、大兴沟镇、罗子沟镇、春阳镇、天桥岭镇、东光镇、百草沟镇、复兴镇。(附件2) 

  工矿区:北方水泥工矿区。 

  二、调整后的土地、房产税等级及年应纳税额 

  县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年单位税额分别为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再划分等级,年单位税额统一为1.5元/平方米。 

  调整时间从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汪清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区划说明(县区) 

  附件2:汪清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区划说明(建制镇) 

 
可下载附件:附件1、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