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8 14:00  来源 :  汪清县房屋征收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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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31牡丹江至延吉高速公路老爷岭(黑吉界)至汪清段项目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做好G1131牡丹江至延吉高速公路(老爷岭至汪清段)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拟订的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范围 

  本次拟使用土地位于汪清县汪清镇至春阳镇范围内,具体为春阳镇金矿村、红云村、春阳村、春光村、阳光村、石城村、石头村、骆驼山村、中大川村、下大川村,天桥岭镇天河村、天山村、天平村、天宁村、天安村、天桥岭村,大兴沟镇光明村、庙岭村、北城村、河北村、双桥村、河西村、河南村,汪清镇汪清村、春和村、东明村、西崴子村等村屯部分集体土地,使用土地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实际使用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使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使用土地现状如下: 

  总面积530.0957公顷。其中农用地504.7710公顷,建设用地19.5146公顷,未利用地5.8101公顷。农用地其中水田28.1143公顷,旱地245.4513公顷,乔木林地175.1677公顷,灌木林地5.0587公顷,草地14.178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9156公顷,其他土地29.0624公顷;建设用地其中工矿用地0.2656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0662公顷,农村宅基地4.187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4.1785公顷,其他土地0.8167公顷。 

  三、使用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使用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用地,为推进黑吉两省高速公路线路衔接、加大沿线特产物资流通效率,促进沿线经济旅游发展。 

  四、征收主体 

  汪清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单位 

  汪清县房屋征收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汪清镇人民政府、大兴沟镇人民政府、天桥岭镇人民政府、春阳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政府的指示,认真配合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六、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延州政函〔2024〕2号)文件执行。拟使用土地位于根据不同区片补偿标准为,一类区 106万元/公顷,二类区64万元/公顷,三类区45万元/公顷。使用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为区片综合地价20%,安置补助费为区片综合地价80%。 

  (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次牡丹江至延吉高速公路(老爷岭至汪清段)项目涉及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公开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由汪清县房屋征收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货币补偿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 

  (二)宅基地安置:由汪清县房屋征收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参照土地增减挂项目安置方式补偿。即被征收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结果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或者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县政府所有的北岸一号公馆、北岸九号公馆、和兴嘉苑小区剩余房源,结算方式同土地增减挂项目。 

  (三)社会保障安置:由镇、村组织被征收户,协调自然资源局、人社局、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宣传解释,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保险。 

  八、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与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土地征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的,由征用土地实施单位与被征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征用土地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用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用主体按照土地使用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用土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被征用人义务 

  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后,被征用单位及个人应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时交出被征用土地。 

  十、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汪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angqing.gov.cn)和拟使用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30日,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10月14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汪清县房屋征收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电话:0433-8789008;地址:汪清县汪清镇大安路南88号;邮编:1332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汪清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拟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汪清县房屋征收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电话:0433-8789008;地址:汪清县汪清镇大安路南88号;邮编:1332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附图:拟使用土地勘测定界图 

  特此公告 

    

 
可下载附件:牡丹江至延吉高速公路老爷岭(黑吉界)至汪清段项目土地征收公示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