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2 16:13  来源 :  汪清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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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有效巩固绿化成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汪清县加强科学放牧管理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等规定,现将我县范围内封山禁牧区和科学轮牧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封山禁牧范围  

  1.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公益林;  

  2.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满天星国家森林公园、省级双龙泉公园等自然保护区的全部区域;  

  3.重点国有林区及水源涵养林;  

  4.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 

  5.退化严重不宜放牧林地、草地 

  6.汪清县国有林总场各基层林场的全部区域。 

  全县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和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2159号)文件要求,启用汪清县2024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为基础数据划定禁牧区域,此次划定禁牧区总面积共计17.6234万公顷,其中:国有林辖区内全面禁止放牧,其中:东光镇辖区内61个林班1804个小班,总面积4317.2584公顷复兴镇辖区内36个林班1571个小班,总面积2639.0928公顷;大兴沟镇辖区内27个林班235个小班,总面积1010.0074公顷天桥岭镇辖区内96个林班1818个小班,总面积4649.0325公顷;春阳镇辖区内46个林班1515个小班,总面积5213.1257公顷汪清镇辖区内54个林班303个小班,总面积665.6396公顷;百草沟镇辖区内138个林班8111个小班,总面积17975.0648公顷;罗子沟镇辖区内367个林班5427个小班,总面积9646.3996公顷;鸡冠乡辖区内152个林班536个小班,总面积2204.8313公顷  

  全县禁牧范围将结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最新发布的年度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成果,以及重点公益林界线等相关范围,予以相应的调整。 

  二、禁牧时间 

  1.全县除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及退化草地外的禁牧区的禁牧期限为长期2026年1月1日开始至县政府发布解除禁牧公告之日止)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调整禁牧期限时,县政府将公告调整禁牧期限  

  2.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及退化的草地的禁牧期限为5年,自2026年1月1日 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由县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符合解除条件的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告解除禁牧  

  3.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充分释放林草资源利用空间,坚持划区适时适量放牧的原则,科学划定轮牧区和休牧区。科学轮牧区轮牧期限为2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轮牧期内按照平均3公顷/头的标准核定载畜量进行放牧。轮牧期结束后,各乡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休牧, 并组织林权权利人进行补植造林,确保森林生态的安全。  

  三、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1.放牧或者散放马、牛、羊等草食动物; 

  2.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育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  

  3.野外宿营、野炊;  

  4.砍柴、割草、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毁林采脂、 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5.未经批准开矿、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  

  6.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旅游等活动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或林地上行驶;  

  7.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8.向草原或林地排放污水,或者倾倒生活垃圾、废料、废渣等固体废物;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违反封山禁牧的法律责任  

  1.擅自进入禁牧区域放牧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据《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2.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毁坏数量较大或毁坏国家珍稀树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畜主的法律责任。  

  3.擅自损毁、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依据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行罚款  

  4.其他违反禁牧区域内禁止活动的违法行为,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