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汪清县实行部门工作进社区申报准入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汪清县实行部门工作进社区申报准入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社区管理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解决社区行政事务多、检查评比多、不合理证明多、机构挂牌较乱、公章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有效落实部门工作进社区“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强化社区公共服务为目标,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资源整合为基础,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有效规范政府各部门对社区工作的指导,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努力提高为民服务效率,依法完善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真正落实政府依法办事、社区依法管理、居民依法自治要求,为推进我县幸福社区建设创造良好基础条件。
二、准入要求
(一)坚持依法进入。各部门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检查考核(评比)、社区挂牌、新设台帐、开展调查统计等事项进社区的,除明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社区承担的事项以外,均实行准入制。
(二)坚持规范进入。各部门进入社区的工作,由县民政局、所涉街道、乡镇及组织部门负责审批。要充分尊重社区的自主权,支持和指导社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不得将自身承担的职能转嫁给社区,不得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社区派任务、下指标。
(三)坚持事费配套。各部门经审批允许进入社区的事项,应明确工作内容、对象、权限、时限和拨付的经费。部门配备到社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原则上交由社区统一调剂使用。对经审批进入社区的项目,群众普遍不认可的,应予退出。
(四)坚持权责统一。社区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自身职责,主动协助各部门开展工作,认真做好社会治安、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事调解、公共卫生、社会救助等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助、配合各部门依法行政,为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三、社区工作准入程序
(一)申请准入的有关单位要向准入社区所在的街道、乡镇、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单位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组织机构、工作职能、工作说明、运作方式、工作任务要求、工作经费预算、评比考核依据、定点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相关资料。
(三)由街道、乡镇、县民政局联合组织部门对申请准入社区的工作进行审批,部门意见一致,方可准入。
四、社区建设的日常管理
(一)通过社区工作准入审批的,由申请单位持《审批表》与街道、乡镇衔接工作进驻事宜。街道、乡镇应协助申请单位落实好进驻事宜,社区凭《审批表》接纳进驻机构及工作任务。
(二)县民政局要将已经办理完毕的《审批表》进行登记备案,跟踪各进驻单位执行情况。
(三)对未按《审批表》要求进行操作的进驻单位,社区可直接向县民政局反映,经查情况属实,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审批表》取消其准入资格。
(四)各进驻单位每年年终对完成进驻任务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县社区减负工作领导小组。
(五)对未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进驻任务、工作发生变化或者申请单位要求撤出社区的,申请单位应及时向所在社区送交撤销准入申请,相关街道、乡镇、县民政局连同组织部门对申请单位进驻社区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及时办理撤销申请。
五、工作要求
(一)街道、乡镇负责梳理社区现有的工作事项、考核评比、机构挂牌、公章使用事项等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应由社区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社区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指标,以及社区作为责任主体的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
(二)通过社区工作准入审批的单位,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统一管理,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落实所需人员及经费,各街道、乡镇负责监督其工作开展情况。
(三)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其工作任务转嫁给社区,社区有权拒绝其布置的工作任务,并将相关情况向社区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街道、乡镇说明。
附件:1.汪清县社区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汪清县社区工作准入审批表
3.社区工作事项清单
4.社区公章使用事项清单
5.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禁入目录
附件1
汪清县社区减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邵俊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朴成杰 县民政局局长
孙士龙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成 员:白明学 大川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李 芳 新民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曹振宇 长荣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夏常青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罗明哲 县科协主席
宋玉斌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家齐 共青团汪清县委副书记
王禹晗 县妇联副主席
王世有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杜秀云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金 瑛 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丁明玲 县民政局副局长
蔡德清 县司法局主任科员
刘立卫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国海 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红军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夏龙亮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李 玲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副局长
李广伟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刘权圣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严文峰 县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臧永波 县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李昕尧 天桥岭镇人大主席
金香兰 百草沟镇政府副镇长
崔孝良 罗子沟镇政府副镇长
申成哲 大兴沟镇政府副镇长
崔 勇 春阳镇政府副镇长
张 鑫 复兴镇党委副书记
李宗鹏 鸡冠乡政府武装部长
县社区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丁明玲兼任。
附件2
汪清县社区工作准入审批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申请准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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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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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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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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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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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入的地域范围 |
街道(乡镇) 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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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费配备及 使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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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其它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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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委组织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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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和审批机关各一份
附件3
社区工作事项清单
社区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3-1)
序号 |
主要事项 |
相关依据 |
1 |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社区党组织的决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八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第八条 |
2 |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艰苦朴素、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困助残、爱护公共财物、树立文明礼貌的社会主义新风尚教育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
3 |
召集和主持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的决定和决议,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汇报工作。制定社区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4 |
组织修订本社区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
5 |
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居民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国务院令《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吉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
6 |
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文体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
7 |
结合社区实际,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及必要的应急演练,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国务院令《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
8 |
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 |
9 |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
10 |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 |
国务院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
11 |
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财务公开、居务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十六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
12 |
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第六条 |
13 |
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 |
社区协助工作事项目录(3-2)
序号 |
主要事项 |
相关依据 |
相关部门 |
1 |
负责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加强基层党建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载体,提高为民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大力推行“互联网+社区服务”网格化管理,促进基层群众自治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 |
十九大报告中有关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吉发〔2017〕36号) |
县委组织部 |
2 |
通过党建共建联席会议,做好辖区单位为民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各项志愿活动,形成区域化大党建格局。 |
《关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加强共驻共建、融入城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实施方案》(汪组发〔2018〕14号) |
县委组织部 |
3 |
根据授权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帮助外来人员协调、落实党员组织关系接受单位。为外出党员发放党员活动证,并建立信息档案等。为预备期满处于转正期间的,并符合转正条件的组织关系属于本社区管理的党员,办理转正手续,做好流动党员的工作。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共延边州委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延边州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延边州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
县委组织部 |
4 |
组织开展社区好人、楼栋好人、好邻居、最美家庭、最美婆媳等身边好人评选,宣传好人事迹,大力褒奖善行义举。引导社区居民崇德向善。建立帮扶关爱机制,帮助好人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组织居民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移风易俗,形成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守望相助的良好社区氛围。 |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吉发〔2017〕36号) |
县委宣传部 |
5 |
协助做好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设施维护等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第五条 |
执法大队 |
6 |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推进平安社区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公安部印发《关于继续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通知》 |
县委政法委 |
7 |
加强民族团结,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 |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吉发〔2017〕36号) |
民宗局 |
8 |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公安局 |
9 |
及时对社区流动人口进行普查登记,协助有关部门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
公安局 |
10 |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做好对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社区层级的劝阻和调解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第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
司法局 |
11 |
协助公共卫生,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
卫生健康局 |
12 |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计划生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
卫生健康局 |
13 |
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 |
医疗保障局 |
14 |
协助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
社保局 |
15 |
协助做好困难人群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民政局 |
16 |
积极发展社区志愿服务,加强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吉发〔2017〕36号) |
民政局 |
17 |
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有效联动,大力发展在城乡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吉发〔2017〕36号) |
民政局 |
18 |
协助办理收养子女手续。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民政局 |
19 |
协助开展优抚安置、兵役登记及政审工作。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20 |
开展防灾减灾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应急管理局 |
21 |
协助政府做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七条 |
教育局 |
22 |
培育和发展社区文化体育群体队伍,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组织居民开展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活动。 |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吉发〔2017〕36号) |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23 |
发现所辖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七十二条 |
应急管理局 |
24 |
协助政府做好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
团县委、妇联、残联、卫生健康局 |
25 |
依法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普及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二十一条 |
科协 |
附件4
社区印章使用范围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盖章事项 |
1 |
组织部 |
先进集体、个人,在职党员干部到居住地社区报到服务,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
2 |
文明办 |
平安家庭创建工作。 |
3 |
民政局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居民基本情况初审。 |
4 |
教育局 |
学生寒暑假参加社区活动情况,申请学杂费减免、助学金补助证明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
5 |
公安局 |
居住证明、死亡证明。 |
6 |
卫健局 |
独生子女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初审、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和朝鲜族二胎夫妇退休后奖励申报表初审。 |
7 |
红十字会 |
申请各类红十字会公益(基金)项目资助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
8 |
人社局 |
辖区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初审,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的资格初审。 |
10 |
相关部门 |
在社区居委会职责范围内能够如实掌握的其他情况并有相应法律依据的给予证明。 |
附件5
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禁入目录
序号 |
单位 部门 |
具体服务事项 |
说明 |
备注 |
1 |
市监局 |
办理营业执照出具房产证明 |
||
住宅改为经营场所不影响居住环境证明 |
||||
本人房产证明 |
||||
2 |
人社局 |
异地参保本地就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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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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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居住就医证明、生存(健在)证明 |
||||
3 |
保险 公司 |
意外受伤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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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事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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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卫健局 |
老龄补贴未接通知证明 |
||
5 |
法院 |
聘请律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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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释人员是否同意假释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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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下落不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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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安局 |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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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挂靠本社区,开具居住几年以上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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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信息错误证明(身份证户口本信息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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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证明、死亡证丢失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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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邮政局 |
身份证不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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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银行 |
银行卡、存折丢失证明 |
||
证件名字不一致证明 |
||||
银行开户证明 |
||||
钱币损坏证明 |
||||
用电号与该房屋室同一住所证明 |
||||
贷款购车证明 |
||||
监护人证明 |
||||
9 |
教育局 |
孩子复读证明 |
||
10 |
医院 |
押金丢失证明 |
||
11 |
加油站 |
摩托车加油证明 |
||
12 |
电视台 |
房屋有线电视更名证明 |
||
13 |
多部门 |
各类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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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失踪证明 |
||||
不参加邪教组织证明 |
||||
无宗教信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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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乱纪、无海外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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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享受低保、低保存折丢失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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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偿还能力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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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证明 |
||||
无住房证明 |
||||
无职业证明 |
||||
无银行存款证明 |
||||
无车辆证明 |
||||
无经济收入证明 |
||||
单身、婚姻情况证明 |
||||
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
||||
无子女证明 |
||||
精神病患者情况证明 |
||||
未参加养老保险证明 |
||||
孕妇终止妊娠证明 |
||||
个人鉴定材料证明 |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