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7 12:25  来源 :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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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民政局扶贫政策宣讲

     汪清县民政局扶贫政策主要是社会救助方面,包括农村低保审批认定、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等。

    (一)低保工作 

  低保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他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

  1.申请人(委托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⑴申请书;⑵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⑶家庭收入证明;⑷身体状况证明;⑸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居住证持有人可自愿选择在居住地或户籍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居住证、户籍证明、住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2.乡镇(街道)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并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初审、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通过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材料,组织县、乡、村三级代表进行联审联批。

  4.联审联批通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成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低保证,并按月发放低保金。

  汪清县按照《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吉民发〔2018〕12号文件要求对农村低保户细化分类兜底保障,即“无力脱贫”兜底一批、“支出核减”纳入一批、“重点保障”改善一批、“脱贫渐退”扶助一批。

  “无力脱贫”兜底一批。是指缺乏劳动力、劳动技能或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贫困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纳入低保事项“兜底”保障。

  “支出核减”纳入一批。是指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额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情况符合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贫困家庭。

     “重点保障”改善一批。是指低保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一户多残人员、老残一体人员以及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一人同时具备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按高比例情形增发,并按照所享受的重点保障政策归类统计。

     “脱贫渐退”扶助一批。是指享受扶贫政策或通过就业以及自主创业后暂时脱贫,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到2020年底,并在2020年底前逐年递减,保障金年度减幅为25%。

    (二)临时救助工作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定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范围有:急难型家庭、支出型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暂住证),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居住证(暂住证)的,有乡镇(街道)协助其向县级救助管理机构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⑴《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遭遇困难情况证明;⑵户口簿、身份证、暂住证(居住证);⑶收入、财产证明情况;⑷赡(扶、抚)养义务人关联人收入、财产证明;⑸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进行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天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发放救助金。

  今年以来共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63户545人,发放救助金47.78万元。

    (三)医疗救助

  凡持有吉林省户籍(居住证)的以下城乡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⑴特困供养人员⑵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2.一般救助对象:⑶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重病患者⑷因病致贫家庭患者。

  医疗救助包括资助参保参合救助,直接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救助。今年资助参合贫困人口19676人,资助资金202.51万元,截止目前为农村人口直接医疗救助3728人次,发放救助资金252.25万元。

  医疗救助分为“一站式救助”和医后救助。

  “一站式”即时结算流程。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重点救助对象持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及低保证(五保证、孤儿证、三无人员证明材料)在医疗救助指定窗口办理就诊登记,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办理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未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即时办理医疗救助结算的,实行医后救助。⑴重点救助对象。应自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治疗结束出院之日)90日内,持身份证、重点救助对象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在提出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⑵一般救助对象。应自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治疗结束出院之日)90日内,持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向户籍(居住证)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县两级在提出申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