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汪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驻汪中、省、州直单位:
《汪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汪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1日
汪清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充分发挥优惠政策在招商引资中的积极作用,有效降低企业投资、建设、运营成本,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发〔2017〕5号和国发〔2017〕39号文件及省、州有关精神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凡在我县上项目、办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均享受本优惠政策,凡本政策未提及的吉林省内其他地区优惠政策,我县都比照或择优执行,对特别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协商解决。
第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5000万元以上鼓励扶持类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度和项目进度,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的10%至50%奖励企业。原则上以投资5000万元为基数,奖励土地出让金地方可支配部分的10%,每增加5000万元投资,增加10%奖励,最高上限不超过地方留成可支配部分的50%。
现阶段,我县鼓励扶持类产业为医药、食品、大健康、高新技术、总部经济和循环经济等。
第三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符合规划、环保、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刚性指标要求的项目,根据产业类型、规模体量和实际贡献,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鼓励扶持类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投产后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2%、3%的比例奖励企业,最高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二)对年实缴税金100万元至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新上项目,连续5年分别按当年实缴税金地方留成可支配部分的30%、40%、50%奖励企业,年上缴税金超3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三)现有企业通过改扩建、技改等形式扩大生产、提升效益(原则上新增投入须占原有固定资产总额的10%至30%),增加实际税收的(增量部分以相关部门审定为准),连续3年将其增量税金地方留成可支配部分的30至50%奖励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凡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连续5年按其当年实缴税金地方留成可支配部分的50%奖励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五条 鼓励企业冲击资本市场,对当年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积极为具备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省州支持,加快推进上市步伐。
第六条 对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或认定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其内部高管(工资或年薪)在我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全额奖励给本人,以10人为限。对上市公司、总部经济、新办企业股东在我县以减持或转让股票(股份)等形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享受地方留成可支配部分60%奖励本人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西部开发政策”和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民贸扶持政策”的企业,享受比正常一年期贷款利率低2.88%的优惠利率;全面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州各类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入驻县孵化基地且年均上缴税金不低于100万元/公顷的产业项目,享受厂房租赁费用“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孵化期内,支持被孵化企业以评估价格购买厂房。
第九条 凡项目签约后,即成立项目服务组,全程为项目建设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直至项目投产达效。对重大投资项目免费提供临时办公场所。为有需要的投资者、高管及家属优先办理户口、子女入学及相关事宜。
第十条 鼓励采取委托、代理形式在域外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被确定为委托、代理招商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视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贡献,每年给予10至20万元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根据被引入企业、项目的实际贡献(固定资产投资、纳税额度、安置就业等)给予适当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上述优惠政策重叠部分择优享受,涉及资金的奖励政策在次年一季度末前兑现。具体步骤为:企业或个人向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县委、县政府审核——县财政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本政策随之做出相应调整。
注 解:
1.本政策中提及的“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留成可支配部分”是指:扣除上缴省、州财政部分和按国家相关规定应计提或安排的基金、资金后,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
2.本政策中提及的“实缴税金”是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