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4 15:58  来源 :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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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汪清县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汪清县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汪清县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汪清县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因电气线路、电器设备故障和违规使用电加热器具等电器因素引发的火灾,长期占据火灾起数、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数的首位。这暴露出电器产品生产质量、流通销售,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和省、州关于《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县安委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县将2017年至2019年作为电气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年,以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为主线,采取智慧式用电安全监测系统线上运行,搭建实时监控运营的大数据交换中心的方式,创新“智能化”电器火灾立体消防体系,对电气火灾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监测和管控,将电气火灾事后控制变为事前预警、事中控制,由被动的控制变为以防代控,以控代管,创新管理模式,风险关口前移。全面排查整治电气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器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县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组织机构

为了更好的开展我县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成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廉京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孙金刚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庆荣  县安监局局长

李长龙  县财政局局长

李  书  县工业区管委会主任

邹继权  县发改局局长

琥  县教育局局长

金东日  县科技局局长

金龙学  县民宗局局长

靳  鹏  县公安局政委

朴成杰  县民政局局长

李恩华  县商务局局长

王照发  县市监局局长

崔立民  县人社局局长

王政武  县住建局局长

崔  海  县交通局局长

金哲龙  县农业局局长

蔡俊锡  县林业局局长

姜龙云  县卫计局局长

武忠全  县环保局局长

河  研  县文广新局局长

张云清  县粮食局局长

赵德刚  县旅游局局长

杨玉华  县气象局局长

安振宇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县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振宇兼任。

三、治理内容

(一)突出重点,难易结合。按照国家和省州安委会要求,以党政机关、重点单位及发生过电气火灾的单位作为整治重点,先对设备改造相对容易的场所进行排查治理,尤其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首批整改,发挥典型和标杆引领示范作用,对设备及现场情况复杂的地方,分步骤分阶段实施。

(二)着手实际,先旧后新。结合县情实际,对现有老旧建筑先行进行整改,对在建、拟建工程加大消防审核力度,增加电气火灾防范措施,将智慧式用电安全监控系统作为消防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建设工程电气线路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依法追究因电气线路设计、施工、验收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线路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责任,将电气火灾治理工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三)倒排工期,差异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2017年至2019年对电气火灾进行综合治理,2020年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整改,深入开展“回头看”工作,从现在开始,各个单位要根据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对不同类别的企业进行差异化管理,做到排查一批,整改一批,成熟一批,总结一批,加强电气线路火灾排查整治工作的长期性。

(四)开展隐患排查,实施把关诊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部门要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对其现有用电设备进行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通过仪器、仪表对现场配电箱柜的电流、电压、接地、电阻等各项数据进行检测,对配电箱柜、导线、开关、表计、布线、内外环境等进行检查,对照要求进行全方位隐患排查。

(五)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广实施。根据排查结果,筛选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和养老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隐患集中的消防重点场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进行智慧式安全用电系统的安装和校验,现场安装、验收并进行7天后安装回访,确保安装合理、规范、有效。创立数据平台,打造智慧消防,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建立用电安全监管系统“大数据”监测交换中心。对全县安装用电监测系统的用户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监控,有效对监测到的一级警报及时提示、出警,二级警报及时整改、排除隐患。同时,该系统所有数据滚动保留三年,通过电流、电压、导线温度、环境温、湿度等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为设备管理、运行、维护、火灾防范、火情分析等提供数据支持。提高火灾分析精准率,为火灾预防和数据分析提供科学依据,最大限度掌握电气火灾知情权、主动权和控制权。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努力开创先河,针对目前电气火灾范围广、防范难、缺乏有效行政执法和监控手段等实际困难,县安委会决定依托“智能化”消防中心,拓展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明确预防电气火灾的重要性。将智慧式用电安全监测系统分期分批在全县范围推广,为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搭建消防安全保护伞。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户外广告、微信、微博等渠道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在社区、便民服务站、广场、大型超市等人流聚集场所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单,开展面对面集中宣传,与消防重点企业开展“试点”活动。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关注、群众支持的浓厚氛围。

五、实施步骤

2017年6月至2020年4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20日

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二)隐患排查阶段(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各乡镇、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和消防重点单位要对自身及所管辖的单位进行电气火灾隐患排查,明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三)综合治理阶段(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整改措施,集中进行设备安装;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人员密集、隐患集中的消防重点单位要结合整改措施,集中进行设备安装;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其他消防重点单位要结合整改措施,集中进行设备安装。

(四)总结及回头看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及时整改,形成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六、职责分工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

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对电气火灾隐患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关闭的场所,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到期未注销的,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电力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提供电气火灾防范整治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电气防火安全检查;参加电气工程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将电气工程中的电气产品质量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培训;围绕“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战略,加快推进农村电气化村建设;开展电网企业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

发改部门负责各乡镇、机关和行业部门等单位的立项工作。

公安部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电气施工、安装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管理,提高作业人员技术、技能。

广电部门负责开展电气火灾防范知识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电气火灾隐患的危害性以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媒体曝光。

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旅游、文物、宗教、民航、邮政等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考核,确保成效。县安委会将对电气火灾治理工作实行分阶段考核考评,并将结果纳入全年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全面推进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7年9月25日前报县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1月25日前报阶段性工作总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7日前报上年工作总结;每年6月25日前报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3月25日前,报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联系人:孙忠昱  联系电话:0433-8852119  13944321193

传  真:0433-8853177

附件: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

(一)产品合法性

1.企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合同进行生产。

2.企业生产属于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列产品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认证。

3.认证产品应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证书或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可在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实际产品应与证书或报告上的规格和型号相符合。

4.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二)产品标识

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或者随机文件中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标志(XK)或CCC标志。

2.出厂产品上应有铭牌或标志,铭牌或标志信息应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信息一致。

(三)生产条件

1.企业应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应配备标定合格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明确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并进行检验或验证。

2.企业应保存供货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2.企业应制定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3.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

(六)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1.企业应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备案的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应真实有效。

2.企业应保存流向登记和销售记录,该登记和记录应完整真实,必要时核查销售合同、税务发票等。

(七)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1.企业应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必要时核实互联网上反映该企业的有关产品质量信息问题。

2.销售门店销售的产品规格和型号应与出示的证书、报告相符一致,展示的电器样品与库存货品质量应一致。

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商品质量自查检查,应参照本要点的第二条、第七条的内容执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4.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二)施工过程

1.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2.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4.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5.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6.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功率在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8.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9.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10.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11.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三)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2.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三、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二)电气安全管理

1.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3.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四、物流仓储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二)电气安全管理

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五、人员密集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3.不应在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六、小经营加工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

2.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七、居民住宅建筑

(一)住宅建筑公共区域

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