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4 16:04  来源 :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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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汪清县 城区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汪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汪清县

城区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汪清县城区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18届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汪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汪清县城区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实施方案

 

为提高用水效率,树立全民节水意识,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吉林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7〕147号)要求,结合我县城区居民用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的制定是以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引导居民节约用水、合理用水,提供城市供水质量为目标。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

二、阶梯水量的确定

阶梯水量是以企业近三年、居民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和居民实际用水量为基础确定分级水量,按三级设置。第一级水量按覆盖90%居民家庭月均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月均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三、阶梯价格的制定

阶梯价格的制定是以现行居民用水价格为基础(居民用水价格为2.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一级水价执行现行价格。二级以上水价执行阶梯价格,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1.5:2的比例确定。

四、实施周期

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作为计量缴费(结算)周期,居民阶梯用水量按年度周期计算水量分档基数,采取按月缴费、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对在年度中居民用水户发生房屋转让、人口变更、新装水表等变化,将按月核定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户年用水量÷全年月份×核定月份),次年起重新以年度周期核定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

    五、实施范围

(一)阶梯水价实施的范围为我县城区供水企业服务区域内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水户;

(二)合用表的居民、未安装水表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按第一阶梯水费单价结算;

(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等)暂不执行阶梯水价。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7年8月10日起实施。

七、居民阶梯水价分档水量及价格

(每户3人以下为1户,第一阶梯用水量按5吨/人/月核定)

     分档水量和价格见下表:

分档

户年用水量

(立方米)

阶梯水价

(元/立方米)

第一阶梯

0-180 (含)

2.6

第二阶梯

181-240(含)

3.9

第三阶梯

241以上

5.2

居民家庭用水人口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按每人每年增加30立方米计入基数,依此类推。

供水企业在征收水费过程中应以每户实际人口核定用水量并计征水费。

八、有关配套措施

  (一)“一户一表”的认定标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以住宅为单位核算居民用水量,一套住宅为一户。原则上以住宅房产证明及我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为单位对应的“一户一表”。

  (二)合用表居民用水户的认定条件。供水企业服务区域内,居民用水户一个水表及水费账单,对应两张及两张以上住宅房产证明或两本及两本以上我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为合用表居民用户。

(三)“一户多人口”用水认定条件。

1.“一户多人口”用水的认定:供水企业供水区域内的居民用户,以户籍人口为准,4人及以上的家庭,户籍地址须与账单用水地址相符。

2.“一户多人口”用水的申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水的用户需持我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近期水费账单原件,到供水营业网点实名申请。

居民用水户户籍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水营业网点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四)关于对低收入家庭阶梯用水的保障。对政府部门审批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执行阶梯水价;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视同合用表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五)房屋转让时居民阶梯水价分档基数核定。供水企业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居民用户,因房屋转让(如继承、买卖、赠与等)发生产权及使用权变更时,持有人应持房屋产权证明及时到供水企业营业网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从办理之日起,重新核算阶梯水量分档基数。

  (六)房屋租赁时居民阶梯水价分档基数不作重新核定。供水企业实施阶梯水价的居民用户,因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应自行就水量与水价计算及合理分担问题通过租赁协议予以确定。供水企业将延续水量累计,不因客户租赁关系的变更重新核算阶梯水量分档基数。

九、其他服务

(一)供水企业要加强抄表工作管理,严格按抄表周期抄表。

(二)供水企业应将每次居民用户分档基数水量剩余情况在水费账单中进行提示,以便居民用户能及时掌握自身用水情况。

(三)有关部门要做好阶梯水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加深广大居民对阶梯水价政策的了解,以取得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四)供水企业和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将阶梯水价制度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