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4 13:52  来源 :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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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之县委财经办(金融办)细则解读

     根据《关于落实<汪清县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汪民办发【2013】1号)要求,现将由县委财经办(金融办)负责牵头落实的政策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如下:
    一、细则第九条 鼓励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联保方式贷款融资进行创办帮办企业。
    经协调县内六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能够开展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担保贷款的有四家,分别是农业银行、工商银行、邮政蓄储银行、农村信用联社。
    1、工商银行:产品名称为:个人助业贷款;单户单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期限原则上是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浮动确定执行利率;以信用或保证方式发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息还款法、按月等额还款法;办理流程为客户提出贷款申请→贷款审批→签署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工商银行信贷服务电话:8813397)
    2、邮政蓄储银行:产品名称为:个人消费贷款;贷款额度为5-50万元;期限为1-36个月;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浮动确定执行利率;担保方式为个人信用担保;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一次性还本付息;办理流程为提出申请→实地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邮蓄银行信贷服务电话:8836661)
    3、农业银行:产品名称为:随薪贷;担保类型是个人信用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低2万元,最高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5年。利率根据总行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还款方式为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可选择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各种还本付息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选择按月(季)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流程为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用信审核→贷款发放→贷款收回。(农业银行信贷服务电话:8826479)
    4、农村信用联社:产品名称为:个人信用担保贷款。借款人及保证人仅限于国家机关公务员、金融从业人员、教育、医务工作者等拥有固定单位的优质客户,并由保证人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及农信社要求的其它材料。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申请时近6月工资总额平均数24倍的70%,保证人保证额度比照执行。贷款利率。个人信用或保证贷款利率主要为浮动利率,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利率种类和浮动幅度,并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借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按期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流程为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用信审核→贷款发放。(农村信用联社信贷服务电话:8819577)
    二、细则第十九条 落实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融资量化考核机制,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对前三名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加 5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奖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力度, 2012年4月县政府制定出台了《汪清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估奖励办法(试行)》。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评估原则、评估方式、评估内容及方法、奖励及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一章主要提出评估奖励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财经办(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和县银监办组成的评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评估奖励对象包括县农发行、工行、农行、建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共6家金融机构。
    第二章主要提出评估奖励坚持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以综合客观指标体系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的原则。
    第三章主要提出评估奖励工作采取金融机构自评和领导小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评估一次,各金融机构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资料,领导小组通过现场查看、抽查等方式,对金融机构统计数据进行核定;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道德风险、操作风险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内部发生重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主要是关于评估内容及方法。评估内容共三项,第一项为定量指标满分为80分,分别包括贷款增速(20%)、贷款净投放额(30%)、贷款累计投放额(20%)、存贷比(15%)、贷款质量(15%);第二项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20分,其中银政合作(20%)、创新金融产品(20%)、服务项目建设情况(60%);第三项为特别项目,其中为县政府重点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累计增加1000万元加1分,为民生领域提供信贷支持累计增加500万元加1分,为“三农”发展提供信贷支持累计增加500万元加1分,累计加满10分为止;被评估金融单位三项评估得分之和为该单位最后得分。
    第五章主要是奖励及评估结果的运用,根据评估结果,按照金融机构综合得分成绩,评出一等奖一名,奖金10万元;二等奖一名,奖金8万元;三等奖一名,奖金5万元。
    详见《汪清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估奖励办法(试行)》(汪政发【2012】4号) 
    三、细则第二十条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典当、拍卖等融资服务机构。
    1、设立村镇银行
    一、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三、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四、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详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07〕5号)
    2、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一、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详见《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7〕7号)
    3、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规范发展,更好的服务民营经济,省政府金融办于2013年5月27日下发了《吉林省关于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意见》,该意见在《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小额贷款的设立条件。
    一、放宽设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其中,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原则上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二)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首期注资不低于2亿元的,直接向省金融办申请设立,并可申请在全省开展业务(具体设立办法另行规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6个月内应缴足50%以上,其余部分一年内全部到位。
    (四)积极支持域外机构在我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支持在乡镇村屯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优化审核流程
    (五)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要明确受理和办结时间,一次详细告知审核注意事项。各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将设立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金融办,省金融办自接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自审核材料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下发正式批复文件。
    (六)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出资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录;
    3.出资人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4.出资人情况证明材料;
    5.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材料;
    6.拟设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7.拟设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拟设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现场验收合格意见书。
    其中,第8、9项材料不作为设立申请要件,但应于领取开业批复前提交省金融办。
    三、支持创新发展
    (七)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现有营业区域内增设营业网点,具体增设方案由当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制定,报省金融办同意后组织实施。
    (八)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现有营业区域外增设分支机构,优先受理乡镇村屯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具体增设办法另行规定)。
    (九)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最高可以为资本净额的100%。
    (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可不受开业时间限制,其中,以新增企业法人股东形式增资,且其一年内增持比例累计不超过35%的,由省金融办核准。
    详见《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吉金办字【2008】11号)和《吉林省关于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意见》(吉金办文【2013】78号)
     4、设立典当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行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详见《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汪清县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