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4 13:55
来源 : 汪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汪清县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大会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以及《中共延边州委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延州发〔2013〕6号),提升全县民营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实现民营经济的快发展、大发展,现制定《汪清县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任务
1、总体思路。按照“扩大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增加效益、富民强县”的发展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创业、招商引资、素质提升、集群发展、市场培育五大工程;开展以服务一批重点企业,推动一批重点项目,做强一批重点产业,扶持一批小微企业,培育一批规上企业,盘活一批存量资产为主要内容的“六个一批”活动;着力做大总量、做优结构、做强龙头、做精产品、做长链条,实现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为建设宜居、宜业、宜休、幸福美丽汪清提供强大支撑。
2、目标任务。到2017年末,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民营经济增加值、上缴税金在2012年的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即:主营业务收入由2012年的84.3亿元达到170亿元,增幅101.7%;增加值由2012年的31.6亿元达到65亿元,增幅103%;上缴税金由2012年的5.4亿元达到11亿元,增幅103.7%。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数量比2012年增加5000户,达到1.5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比2012年增加600户,达到1200户以上。(责任单位:县经济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商务局)
二、 放宽准入领域和条件
3、坚持“非禁即入”。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业、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财经办)
4、变审批制为注册制,先照后证。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等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5、除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外,经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相对人同意,可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在不重名前提下可使用原名称。(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6、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申请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允许两年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下的允许零首付,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7、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有限公司,扶持家庭农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观光和农家乐。(责任单位:县工商局、县农业局、县特产局、县旅游局)
三、鼓励全民创业
8、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方式下在县内创办帮办企业。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后,可以脱岗进行为期三年的创业培训,培训期间,公务员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待遇,其它性质事业单位人员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和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培训期间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本人意愿,三年内可以回原单位工作,回原单位工作的,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待遇。也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按上述工作程序,可以延期不超过两年。超过规定期限的,要办理解聘或辞职手续。上述申请脱岗创办帮办企业的人员,在脱岗期限内,凡是遵纪守法并履行创业培训协议的,视为考核称职,如有违反创业培训协议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社保局)
9、鼓励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联保方式贷款融资进行创办帮办企业。(责任单位:县财经办、县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内各金融单位)
10、对招商引进、在外返乡创办和县内新办的民营企业,自投产或营业始,针对不同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两年内县财政安排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局、县商务局)
11、政府部门免费开展“创业者、小老板和企业家”培训;开展大学生、退役士兵等拟创业者到符合其创业方向的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创业实习试点,薪金由其本人与企业协商确定,实习期满,确认其已经在我县创业的,县政府按照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年)给予补助;对初级创业者,县政府可推荐优秀企业家受聘创业导师,自愿义务与创业者结对帮扶,传授创业经验,指导帮助创业。(责任单位:县经济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加大财政支持
12、设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从2013年开始,县本级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1000万元,对促进汪清发展贡献较大的,进行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或银行贷款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补助。今后,视县本级财力情况,增加专项基金额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局)
13、对年新增销售收入增幅显著的(规上、限额、资质)民营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局、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14、对小型微利企业,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纳税后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采取一事一议,县财政从企业当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五、提供税收优惠
15、对经过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比例和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中,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16、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税前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未到期责任准备。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责任单位:县地税局、县经济局)
17、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责任单位:县地税局)
18、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责任单位:县地税局)
六、拓宽融资渠道
19、落实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融资量化考核机制,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对前三名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加 5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财经办、县经济局、县人民银行、银监办)
2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典当、拍卖等融资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财经办、县人民银行、银监办、县公安局、县经济局)
21、推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多途径融资。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动产、合同、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平台的作用,为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质押提供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
22、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企业通过发行短期票据、区域集优方式直接融资,加快推进企业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改制、奖励、培训、宣传推介等事宜,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经济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
七、健全担保体系
23、健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担保公司,创造条件鼓励注册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责任单位:县经济局、县财经办)
24、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经申批后, 在县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县经济局、县财政局)
八、建设服务平台
25、充分发挥汪清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主导作用,开展信息、融资、担保、技术、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电子商务、项目包装、对外合作等专业服务。鼓励支持各类服务机构入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作用强、贡献大的服务机构,经审批,在县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局、县财政局)
九、做好用地保障
26、实施积极的土地供应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土地市场。民营企业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27、民营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使用原有出让土地翻盖、扩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建筑业),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规划,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十、支持科技创新
28、鼓励企业兼并国外先进科技型企业和聘用国外专家。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积极按照并购资金和聘用费用10%的标准向州引进国外智力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补助。(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人社局、县科技局)
29、开辟民营经济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积极向企业提供职称评定政策服务,凡在汪清县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档案、身份、职称和单位性质等限制,只要符合我省规定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认定条件,均可自主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认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30、大力推进技术资源市场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地创建实验室,鼓励大企业开放实验室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依据其对外服务收入对当地政府做出的贡献,可一事一议,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经济局)
31、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对达到省级以上标准的,除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的同时,县政府给予配套支持;支持省级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技术,县政府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局、县财政局)
32、鼓励职务发明的主持者和重要参与者技术投资入股,可通过政府以奖励或预借资金的形式办理,其中预借入股的资金可以从入股分红中逐渐归还。对于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对国内、省内、州内、县内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人员,县政府可依据其做出的贡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一、支持开拓市场
33、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国内外知名展会、开展电子商务等各种平台开拓市场,开拓市场效果明显的企业,经审查确认后,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县经济局、县财政局)
34、鼓励本地民营企业申报州、县政府采购项目,符合规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民营企业产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二、助推企业成长
35、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除省政府、州政府给予奖励外,县政府给予10万奖励;对新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吉林省著名商标的,除州政府奖励外,县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延边名牌产品、延边州知名商标的,除州政府给予奖励外,县政府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县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经济局、县农业局)
十三、改善发展环境
36、建立规范诚信服务型政府。规范行政审批和执法行为,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清理和减少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承诺企业的条件,一定要履行。政府与企业签定的合同一定要执行到位。前任政府履行的责任,后任政府要接续。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聘用中介机构对民营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对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县软环境办公室、县发改局)
37、县软环境办公室设立公开电话,监督《细则》的实施,受理并解决企业合理合法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监察软环境建设,严肃查处涉软案件。(责任部门:县软环境办公室)。
十四 、强化激励机制
38、支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产业集群,鼓励工业聚集区内新上大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39、建立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强化民营经济规模、速度、贡献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反映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经济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经办、县商务局)
40、每年评选一次全县突出贡献企业、提速增效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或管理者、小微企业创业模范,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让获奖个人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有地位。(责任单位:县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1、加大民营经济领域招才引智力度,制定《汪清县企业人才引进、培养办法》,明确引才范围、引才奖励资金额度。设立企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收集、发布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完善人才市场建设,促进企业人才流通。支持企业采取合作经营、聘请顾问等各种方式柔性引才,吸引各类人才以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各种方式来汪清创业。(责任单位: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42、成立“汪清县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局,具体负责发展民营经济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整合经济管理资源,成立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对本乡镇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进行统筹安排,负责域内项目招商开发、经济运行调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县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政府)
43、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深入实施“双覆盖双增强”工程,支持民营企业以单独或联合组建的方式建设党的基层组织。以各乡镇、社区为区域单位,负责域内党组织建设,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党组织组建率达到100%。巩固扩大党在民营企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服务职工群众,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不断增强企业党组织凝聚力和发展竞争力。(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注:上述《细则》条款中的责任单位,排序第一的为牵头部门,其余的为配合部门)
中共汪清县委 汪清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