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优化措施(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www.wangqing.gov.cn/zwgk_1972/zfwj/202103/t20210315_332821.html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人员密集,致灾因素多,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消防法》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这一消防行政许可制度,有利于保证公众聚集场所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条件,督促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
检查范围
下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1. 宾馆、饭店;
2. 商场、集贸市场;
3.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 体育场馆、会堂;
5. 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
放的室内场所,具体包括: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以及与前述场所功能相同或者相似的其他场所,如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